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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治理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5-23 16:2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会字〔2006〕47号

各市财政局、注册会计师协会、宁波市资产评估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转发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关于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治贿发〔2006〕4号)等精神,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工作的部署,决定在全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开展一次专项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活动。现就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市财政局、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要组织全体从业人员认真学习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充分认识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等中介行业领域中存在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的危害性,努力提高治理商业贿赂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把治理商业贿赂、反对不正当竞争作为改善执业环境、全面提高执业质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确保治理工作的各项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并取得明显成效。

    二、深入扎实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要针对本行业特点,重点关注承接业务过程中的贿赂行为,各单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检查:一是直接给客户或委托人或介绍人的现金回扣、项目提成等;二是直接与有客户资源的政府机关进行业务收入分成;三是直接给为本单位介绍客户的当事人送礼卡、财物或组织他们及其家属外出旅游;四是允许非本单位职工在本单位报销费用的;五是给非本单位合伙人或股东进行分红或支付红利等参与收益分配的;六是在执业活动中收受客户(或委托人)钱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七是注册会计师或单位负责人在收费标准以外收受客户钱物的;八是其他商业贿赂行为。在自查过程中发现本单位有上述商业贿赂行为的,要及时纠正,如实上报,并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三、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各市财政局、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自查自纠的情况,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得力或效果不明显、受到举报的单位,要进行重点抽查,原则上抽查面不少于机构总数的10%。

    四、分类处理,抓好整改。对查找出的问题归纳整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事求是作出处理。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对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或掩盖问题的,一经查实,从严处理;对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要结合制度建设加以解决;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职责分工及时间要求。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由省、市财政部门会同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牵头组织实施。在省工商局注册登记且注册地在杭州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由省财政厅、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监督检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由当地市财政局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监督检查,其中宁波市所辖的资产评估机构由宁波市财政局和宁波市资产评估协会负责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职责是:组织布置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自查自纠工作情况;重点抽查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商业贿赂行为;总结行业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具体时间要求是:7-8月为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自查自纠阶段。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应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如实填写《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商业贿赂情况自查表》(附件1),于8月2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总结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商业贿赂情况自查表》报省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没有设立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报市财政局,宁波市所属评估机构报宁波市资产评估协会)。8月下旬和9月为重点检查阶段。由省、市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分别组织检查。10月份为汇总、总结阶段,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归纳当前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各市财政局应于10月31日前将工作总结和《专项整治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商业贿赂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省财政厅。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商业贿赂情况自查表(略)

          2.专项整治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商业贿赂情况汇总表(略)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