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企字〔2007〕92号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农产品流通网络体系建设,保障农产品流通安全,提高农民收入水平,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新农村建设中重要作用的意见》(浙委〔2006〕10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58号)等文件精神,从2007年开始,省财政安排一定数额资金建立浙江省供销社系统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专项资金。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供销社系统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浙江省供销社系统农产品批发
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省供销社系统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加快我省农产品流通网络体系建设,保障农产品流通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并专项用于全省供销社系统农产品批发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国家和省有关农产品流通发展的政策为依据,符合我省产业发展规划及区域发展导向,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和有效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坚持择优扶强、突出重点和适当向欠发达地区倾斜的原则,促进建立以市场为基础、企业为主体、政策为导向的发展机制,进一步增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综合竞争力。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浙江省内(不含宁波)工商部门注册,依法持续经营,由供销社系统管理的农产品批发市场。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促进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提升,重点支持封闭式活禽交易屠宰区、物流配送、冷链系统、检测中心、信息平台、安全监控、废弃物处理等项目建设。
(二)扶持产地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建设。支持特色、优势农产品产地专业批发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以经济欠发达地区品牌农产品为主要交易对象的专业批发市场建设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相关事项,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发展农产品流通的总体要求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由省供销社提出,商省财政厅后研究确定,并于每年5月底前由省供销社、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项目申报通知,布置申报工作。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贴息和补助相结合的支持方式。对市场基础设施以及封闭式活禽交易屠宰区、物流配送、冷链系统、废弃物处理等建设项目,按直接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贴息;对市场检测中心、信息平台、安全监控等配套设施项目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的企业,均可申请专项资金贴息或补助。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及申请表,申请文件要对项目实施、投资及绩效情况进行重点说明;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近期财务会计报告;
(四)项目批准或备案文件;
(五)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前向所在地财政和供销社部门上报申请文件和有关材料,其中:区属企业上报材料由区财政和供销社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联合上报市财政和供销社部门;各市、县(市)财政和供销社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统一审核汇总后,于7月底前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供销社;省属企业上报材料须经省级主管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于7月底前正式行文报送省财政厅和省供销社。逾期或材料不齐全的项目将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省供销社和省财政厅收到各市、县(市)和省属企业申报材料后,根据各自职能对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对重点项目要进行论证,提出项目安排及补助资金的审核意见,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供销社将专项资金联合下达到市、县(市)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市、县(市)财政部门对于省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申请单位。项目申请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后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并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和供销社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进行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从次年度开始3年内取消该企业专项资金扶持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主题词:市场 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