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综字〔2006〕144号
根据近年来中央和省清费减负的各项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我们对全省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后保留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重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林业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需举办培训班的,培训收费按照《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浙价费〔2006〕200 号)规定执行。
三、职业技能鉴定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等涉及多个部门的共有收费项目,不再列入各部门公布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仍按原批准文件执行。
四、有关收费优惠政策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五、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未经省级财政、价格部门批准同意,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或将其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也不得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其他形式变相继续收取,对违反规定的,将根据《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各地财政、价格部门要认真做好本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及时通知林业系统各有关执收单位到各级财政、价格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证、收费许可证注销、变更手续等有关事项。
附件: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 |
说明 |
1 |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
详见文件 |
浙价费〔1999〕158号,浙价费〔1999〕447号 |
|
2 |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 |
详见文件 |
价费字〔1992〕196号、财综字〔2000〕75号、计价格〔2000〕1004号 |
|
3 |
森林植物检疫费 |
详见文件 |
价费字〔1992〕196号 |
|
4 |
绿化费 |
2元/株 |
〔1989〕财工269号、价费字〔1992〕196号 |
|
5 |
更新改造资金 |
木材按生产县(市)木材经营单位收购后的第一次销售价的6%计征;乡村集体或林农直接在木竹市场中销售的零星木竹、木材按成交价的6%计征,木制品按消耗木材数量计算的价格的6%计征,人造板、木炭、食用菌等按消耗森林资源折价6%计征 |
林计〔1999〕47号,浙财综〔1999〕31号,浙价费〔1999〕92号 |
|
6 |
林权现场勘测费 |
每公顷2元 |
浙价费〔2002〕16号 |
|
7 |
林业证书工本费 |
|
|
|
|
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
10元/套(含正副本) |
浙财综字〔2003〕112号 |
|
|
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
|
||
|
林权证工本费 |
5元/本 |
浙价费〔2002〕16号 |
|
主题词:林业 收费 标准 通知
抄送:省政府纠风办、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