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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废止征收农业税和屠宰税的令

发布日期:2011-05-23 14:2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国务院第459号令

    1994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3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自2006年2月17日起废止。对该规定中的烟叶收入征税,另行制定办法。

    1950年12月15日政务院第六十三次政务会议通过,1950年12月19日政务院发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自2006年2月17日起废止。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财政  农业  税务  规定

分送:中央政治局、书记处各同志。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中央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军委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