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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5-23 17:4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农发字〔2007〕1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宁波不发),省监狱管理局:

    为适应新时期农业综合开发事业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核算工作,根据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财发〔2001〕55号)、《〈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财发〔2006〕40号)和《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农发字〔2006〕44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对2002年制定的《浙江省国家立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浙江省国家立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七年五月十日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及补充规定、《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核算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立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以下简称“财政资金专户”),用以核算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收入(借入)和拨付(借出)情况。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发办)设立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专户(以下简称“报账专户”),用以核算报账资金的收入和拨付情况。

    第三条  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建立相应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确保会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独立、完整、系统、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与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以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的运作为前提。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  财政资金专账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其他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八条 会计记账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九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折算应采用业务发生当日的汇率。

    第十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准确、全面地记录和反映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收支情况和经济活动。对于重要的业务事项,应当单独反映。

    第十二条 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活动情况及其结果的需要,有利于加强资金管理的需要。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以确保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对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生成的会计资料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  会计处理办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情况、理由和对财务状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第十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十六条 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第三章资 产

    第十七条 资产是指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所占用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有偿资金放款、委托贷款、借出有偿资金、参股经营投资、转出参股经营资金、待处理有偿资金等。

    第十八条 应收款项是指应当收回的待结算款项,包括财政资金专户和报账专户预拨的款项。应收款项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十九条 有偿资金放款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借给用款单位,应按时收回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

    第二十条  委托贷款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以委托贷款的形式办理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

    第二十一条 借出有偿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借给下级财政部门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

    第二十二条 参股经营投资是指财政部门拨付给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用于参股经营投资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第二十三条 转出参股经营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给下级财政部门用于参股经营投资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第二十四条  待处理有偿资金是指有偿资金放款或委托贷款超过约定的还款期限,经审核批准,但尚未按规定程序列入呆账的有偿资金。待处理有偿资金的核销,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四章 负 债

    第二十五条  负债是指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需要以资产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有偿资金、转入参股经营资金、其他应付款等。

    第二十六条 借入有偿资金是指下级财政部门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

    第二十七条  转入参股经营资金是指下级财政部门收到的上级财政部门参股经营投资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第二十八条 其他应付款是指借入有偿资金以外的应付未付农业综合开发款项。

第五章 净资产

    第二十九条 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差额,包括本级有偿资金、未完项目结存、本级参股经营资金、参股经营收益等。

    第三十条 本级有偿资金是指本级财政拨入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以及占用费收支结余、其他收支结余和完工项目结余等转入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第三十一条 未完项目结存是指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收入数和拨款数的差额。

    第三十二条  本级参股经营资金是指本级投入的用于参股经营投资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第三十三条  参股经营收益是指投入到参股经营项目的财政资金实际取得的收益。

第六章 收 入

    第三十四条 收入是指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按规定渠道取得的非偿还性财政资金以及相关收入,包括拨入上级财政资金、拨入本级财政资金、占用费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条 拨入上级财政资金是指收到上级财政拨入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

    第三十六条 拨入本级财政资金是指收到本级财政拨入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

    第三十七条 占用费收入是指按规定收取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

    第三十八条 其他收入是指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形成的资产运营收入(不含投资参股收益)。

第七章 支 出

    第三十九条支出是指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而发生的资金支出,包括拨出资金、农发资金支出、占用费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四十条拨出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拨给下级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拨给同级农发办报账专户的财政无偿资金。

    第四十一条农发资金支出是指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含科技推广项目)的全部支出和产业化经营项目(含贷款贴息项目)的财政无偿资金支出。

    第四十二条占用费支出是指支付借入财政有偿资金的占用费、财政有偿资金委托银行贷款手续费、按规定从占用费收入中提取的业务费及必要的回收费用支出等。

    第四十三条其他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和必要的资产营运费用等。

第八章 会计科目

    第四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科目使用要求:

    (一)本核算办法规定的会计科目,是汇总和检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活动情况和结果的总账科目。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用,不得随意减并或自行增设,不得擅自更换科目名称。

    (二)本核算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实现会计电算化。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不得自行更改统一的会计科目编号。

    (三)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在使用会计科目编号时,应与会计科目名称同时使用。可以只使用会计科目名称,不用科目编号,但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写科目名称。

    第四十五条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适用的会计科目如下:

会计科目表

序号 编码   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11    现金

2    112    银行存款

3    121    应收款项

4    131    有偿资金放款

5    132    委托贷款

6    133    借出有偿资金

7    134    参股经营投资

8    135    转出参股经营资金

9    161    待处理有偿资金

 (二)负债类

10   211    借入有偿资金

11   212    转入参股经营资金

12   241    其他应付款

 (三)净资产类

13   311    本级有偿资金

14   341    未完项目结存

15   351    本级参股经营资金

16   352    参股经营收益

(四)收入类

17   421    拨入上级财政资金

18   422    拨入本级财政资金

19   441    占用费收入

20   451    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21   511    拨出资金

新增

22   521    农发资金支出

23

23

   541    占用费支出

24

24   551    其他支出

第四十六条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第111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库存现金的增减变动及余额情况。

    2.现金增加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现金减少时,借记“其他支出”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应设置“现金日记账”,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序时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要认真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格控制现金支付。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数额。

第11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存入银行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各种款项的增减变动及余额情况。

    2.银行存款增加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入上级财政资金”等科目;银行存款减少时,借记“拨出资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按开户银行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序时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至少每月一次。月终时,账面余额如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有差额,应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属于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银行存款数额。

第121号科目 应收款项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应当收回的待结算款项,包括财政资金专户和报账专户的预拨款项。

    2.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时,借记“银行存款”、“拨出资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资金专户和报账专户预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根据财政部门和农发办审核同意的金额,核准项目建设单位报账时,借记“拨出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补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无需支付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未收回的应收款项。

第131号科目 有偿资金放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借给用款单位需定期收回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有偿资金放款的占用费收入不在本科目核算。

2.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放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债务人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有偿资金放款。

第132号科目 委托贷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银行办理的有偿资金放款。委托放款的占用费收入不在本科目核算。

2.委托贷款划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归还的委托贷款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3.本科目应按债务人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委托贷款。

第133号科目 借出有偿资金

1.本科目核算上级财政部门借给下级财政部门的财政有偿资金。资金占用费收入不在本科目核算。

2.借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3.本科目应按债务人设置二级明细科目,项目名称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借出有偿资金。

第134号科目 参股经营投资

1.本科目核算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管理办法》运作的投资参股经营资金。

2.拨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国有股权溢价转让退出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参股经营投资”、“参股经营收益”等科目;折价转让退出(或破产清算)时,借记“银行存款”、“参股经营收益”等科目,贷记“参股经营投资”科目。

3.本科目应按被投资参股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参股经营投资的实际成本。

第135号科目 转出参股经营资金

1.本科目核算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给下级财政部门的参股经营资金。

2.拨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下级财政部门交回参股经营资金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3.本科目应按下级财政部门设置明细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转出的参股经营资金。

第161号科目 待处理有偿资金

1.本科目核算经批准列入和待核销的有偿资金放款、委托贷款。

2.逾期未还的有偿资金放款、委托贷款经批准转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偿资金放款”、“委托贷款”等科目;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核销时,借记“本级有偿资金”、“借入有偿资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项目年度和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待核销的待处理有偿资金。

(二)负债类

第211号科目  借入有偿资金

1.本科目核算下级财政部门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借入有偿资金的占用费不在本科目核算。

2.借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3.本科目应按项目年度和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借入有偿资金。

第212号科目 转入参股经营资金

1.本科目核算上级财政部门拨入的参股经营资金。

2.拨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交回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3.本科目应按被投资参股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转入的参股经营资金。

第241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应付未付的款项。

2.发生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应付款项。

(三)净资产类

第311号科目 本级有偿资金

1.本科目核算本级财政拨入有偿使用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及完工项目结余、占用费收支结余、参股经营收支结余和其他收支结余转入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2.收到本级财政拨入的有偿使用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其他收入”、“占用费收入”等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时,借记“其他收入”、“占用费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将“其他支出”、“占用费支出”等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支出”、“占用费支出”等科目。

收到交回的完工项目结余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级有偿资金经批准转作无偿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收入类相关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有偿资金规模,年终余额结转下年。

第341号科目 未完项目结存

1.本科目核算财政资金专户和农发办报账专户当年财政资金拨入数和拨出数的差额。

2.年终决算时,将本年度财政资金收入与拨出资金及有关支出科目的余额结转到本科目。结转收入时,借记“拨入上级财政资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拨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出资金”等科目;项目竣工结算后,“未完项目结存”贷方余额应转入“本级有偿资金”科目,结转后无余额。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第351号科目 本级参股经营资金

1.本科目核算本级财政拨入的参股经营资金。

2.拨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账,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未完项目结存”,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完项目结存”科目。

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被投资参股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第352号科目 参股经营收益

1.本科目核算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管理办法》运作的投资参股资金的参股经营收益和运营费用。

2.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按投资比例上交上级财政部门参股经营收益和支付资产机构运营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终结账,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未完项目结存”,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完项目结存”科目。

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被投资参股经营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四)收入类

第421号科目 拨入上级财政资金

1.本科目核算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拨入的财政无偿资金。

2.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账,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未完项目结存”,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完项目结存”科目。

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3.本科目按项目年度和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第422号科目 拨入本级财政资金

1.本科目核算收到本级财政拨入的财政无偿资金。

2.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报账资金专户收到财政资金专户拨付(含预拨)的报账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账,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未完项目结存”,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完项目结存”科目。

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3.本科目按项目年度和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第441号科目 占用费收入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收取的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

2.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账,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级有偿资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本级有偿资金”科目。

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3.本科目按上级和本级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第451号科目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和农业综合开发投资(不含投资参股经营)形成的资产营运收入等。

2.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账,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级有偿资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本级有偿资金”科目。

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3.本科目可根据需要设置明细科目。

(五)支出类

第511号科目 拨出资金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拨给下级财政部门的财政无偿资金或财政部门拨给同级农发办报账专户的财政无偿资金。

2.财政部门拨给下级财政部门无偿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财政部门拨给同级农发办报账资金专户无偿资金时,借记“拨出资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终结账,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未完项目结存”,借记“未完项目结存”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第521号科目 农发资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含科技推广项目)的全部支出和产业化经营项目(含贷款贴息项目)的财政无偿资金支出。

2.经财政部门和农发办审核同意的金额,核准项目建设单位报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在建工程”等科目;年终,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完工项目结余”,借记“完工项目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有关治理措施或建设内容设置三级明细科目,按单项工程名称设置四级明细科目。

 

第541号科目 占用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支付借入财政有偿资金的占用费、财政有偿资金委托银行贷款手续费、按规定从占用费收入中提取的业务费及必要的回收费用支出等。

2.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年终结账,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级有偿资金”科目,借记“本级有偿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第551号科目 其他支出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和必要的资产营运费用等。

2.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年终结账,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级有偿资金”科目,借记“本级有偿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第九章 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

第四十七条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在年度终了前,应根据决算编审要求,对各种收支账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等进行全面清理结算,并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账,编报决算。

第四十八条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如下:

财政部门财政资金专户与同级财政预算核对年度财政预算收支和预算调整情况,保证与预算数字相符;与上下级财政部门核对年度预算调整及资金拨付情况,保证拨付、往来款项相符;与同级农发办报账专户及各项目建设单位核对拨借款数额,保证拨借款项相符。农发办报账专户与各项目用款单位核对拨款数额,保证拨付款项相符。

 

财政资金专户、报账专户与开户银行对账,银行存款账面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余额相符或者调节后相符。账面现金余额,要同库存现金相符。

    清理债权债务,收回、归还到期款项,对待处理有偿资金要按规定程序及时清理报批。

    第四十九条经过年终清理和结算,把各项结算收支登记入账后,即可办理年终结账。年终结账工作一般分为年终结账、结清旧账和记入新账三个环节,依次进行账务处理。

    年终结账。计算出各账户12月合计数和累计数,结出12月末余额,编制结账前资产负债表。试算平衡后,再将各个收支账户的余额分别转入资产及净资产相关科目,填制12月31日的记账凭证办理结账。

    结清旧账。将所有账户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然后在下面通栏划双红线,表示本账户全部结清。

    记入新账。根据本年度各个总账账户和明细账户年终转账后的余额编制年终决算“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将表列各账户的余额直接记入新账,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

第十章 会计报表的编报

    第五十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报表是反映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及其执行结果的书面报告,是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推进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重要资料,也是编制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和下年度项目计划的基础。

    第五十一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报表包括农业综合开发资产负债表、农业综合开发净资产变动情况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收支决算表、农业综合开发预算内支出决算明细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拨借情况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使用和回收情况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科目余额表和报表编制说明书。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见本办法附表。

    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资产负债表、农业综合开发净资产变动情况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收支决算表、农业综合开发预算内支出决算明细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拨借情况表、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使用和回收情况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科目余额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各级农发办要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农业综合开发资产负债表、农业综合开发净资产变动情况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收支决算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财政部门编制的财务报表要与同级农发办编制的财务报表进行合并,形成农业综合开发财务报告。会计报表要保证数字真实、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会计报表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它有关资料编制,切实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账证相符,不得估列代编,更不能弄虚作假。汇总单位除编制本级报表外,还应根据本级报表和审核无误的全部所属单位的报表,编制汇总会计报表。应按照上级要求的时限和方式,及时报送报表,保证上级汇总的需要,年度会计报表应于次年3月中旬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的核算,按行政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五十三条  县级农发办在报账专户中进行土地治理项目工程资金专账核算的,以及县级农发办设在财政部门并具有资金和项目管理职能的,所设的财政资金专户同时又是财政无偿资金报账专户并进行土地治理项目工程资金专账核算的,土地治理项目工程资金核算参照《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会计核算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核算办法没有特殊规定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核算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浙江省国家立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浙财农字[2002]215号)同时废止。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核算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核算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