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外金字〔2007〕19号
为做好我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管理,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财政补助结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同我厅联系。
附件:1.浙江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财政补助结算办法
2.欠发达市县和海岛市县名单
3.浙江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保费省财政补助结算表(略)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1:
浙江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财政补助结算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6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财政补助(以下简称“财政补助”)以农户自愿交费参保为基础,农户不参保,财政不补助。
第三条财政补助由市、县(市、区)财政(以下称“当地财政”)和省财政分担。对一类风险区域参保农户每户每年由当地财政补助6元,省财政补助4元;二类风险区域参保农户每户每年由当地财政补助4元,省财政补助3元。农村低保户和没有实行集中供养的“五保”人员,其自交保费部分由当地财政全额补助。
第四条 省财政补助与农户参保比例相结合。以市、县为单位,农户参保面达到50%(含)以上,且市、县财政补助落实到位的,省财政按农户实际参保数量给予同比例补助。参保面未达到50%的,省财政不补助。欠发达地区及海岛县(见附件2)当地财政需承担的部分,由省财政补助一半。
宁波市需省财政补助的部分,由宁波市财政自行解决。
第五条 县(市、区)人保公司开出保单后,当地财政应及时与其结算全部财政补助保费资金,包括当地财政补助资金和省财政补助资金。
第六条 当地财政根据县人保公司提供的本年度本地农户参保情况以及本级财政补助情况,填报《浙江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保费财政补助结算表》(见附件3),于每年6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
第七条 省财政对以市、县为单位的农户参保面、当地财政补助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经考核符合条件的,省财政根据政策规定及时拨付省补助资金。经考核不符合条件的,省财政不予补助,应补财政补助资金全额由当地财政承担。每年度6月后至年底农户参保需省财政补助的,由当地财政于次年初补报,省财政经审核后予以补拨。
第八条 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财政补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财政要将补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农户参保情况及时足额补助到位。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欠发达市县和海岛市县名单
一、根据浙委〔2005〕22号文件精神,欠发达市县包括:丽水市、衢州市、淳安县、武义县、磐安县、苍南县、永嘉县、文成县、泰顺县、三门县、仙居县、天台县、云和县、景宁县、龙泉市、青田县、遂昌县、松阳县、缙云县、庆元县、龙游县、常山县、江山市、开化县、平阳县(25个)。
二、根据浙委〔2005〕22号文件精神,海岛市县包括:舟山市、岱山县、嵊泗县、洞头县(4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