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价格〔2006〕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精神,为充分发挥价格导向作用,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保持合理的粮价水平,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国家决定2006年在主产区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继续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经请示国务院同意,2006年小麦(三等,下同)最低收购价为每50公斤白小麦72元、红小麦69元,早籼稻最低收购价为每50公斤70元,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为每50公斤72元,粳稻最低收购价为每50公斤75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章) 财政部(章)
国家粮食局(章) 农业发展银行(章)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粮食 收购 价格 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