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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农资连锁网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5-23 17:4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企字〔2007〕98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供销社(宁波不发):

    为加快构建覆盖全省的农资连锁网络体系,切实推进“放心农资”工程建设,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新农村建设中重要作用的意见》(浙委〔2006〕106号)文件精神,省财政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建立浙江省农资连锁网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农资连锁网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浙江省农资连锁网络体系建设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省农资连锁网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全省农资连锁网络体系建设,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新农村建设中重要作用的意见》(浙委〔2006〕10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农资连锁网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全省(不含宁波,下同)农资连锁网络体系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坚持择优扶强、突出重点和适当向欠发达地区倾斜的原则,坚持科学、规范、高效使用,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农资经营企业跨区域、跨部门开展农资连锁经营,培育农资连锁核心企业,通过打造农资连锁网络体系,进一步规范全省农资市场秩序,促进我省高效生态农业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农资连锁经营企业新建或改建农资配送中心,重点用于农资配送中心的仓储设备、配送车辆、信息平台等项目建设;

    (二)支持农资连锁经营企业开展测土配方、科学施肥、科技培训等农资科技服务。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请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的农资连锁经营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独立核算、管理规范、诚信经营;近年来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坑农害农的行为。

    (二)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统一价格管理。

    (三)农资配送中心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且符合商务部《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要求的农资连锁门店不少于20家。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贴息和补助相结合的支持方式。对农资配送中心的基础设施和仓储设备、配送车辆、信息平台等给予贴息或补助;对农资科技服务给予补助。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申报条件的农资连锁经营企业,均可申请专项资金贴息或补助,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及申请表,申请文件要对项目实施、投资及绩效情况进行重点说明;

    (二)项目批准或备案文件;

    (三)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四)近期财务会计报告;

    (五)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项目申请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前向所在地财政和供销社部门上报申请文件和有关材料,其中:区属企业上报材料由区财政和供销社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联合上报市财政和供销社部门;各市、县(市)财政和供销社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统一审核汇总后,于7月底前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供销社;省属企业上报材料须经省级主管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于7月底前正式行文报送省财政厅和省供销社。逾期或材料不齐的项目将不予受理。

    (二)省供销社和省财政厅收到各市、县(市)和省属企业申报材料后,根据各自职能对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对重点项目要进行论证,提出项目安排及贴息或补助资金的审核意见,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供销社将专项资金联合下达到市、县(市)财政部门。

    (三)市、县(市)财政部门对于省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申请单位。项目申请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后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并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处理。

    第九条各级财政和供销社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进行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及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从次年度开始3年内取消该单位专项资金扶持资格。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主题词:农业  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