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近年来中央和省清费减负的各项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我们对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并于近期下发了《关于公布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04号)和《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05号)。现将清理后保留的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重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商标注册收费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执收,因此,该收费项目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中不再单列。
三、需举办培训班的,培训收费按照《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浙价费〔2006〕200 号)规定执行。
四、有关收费优惠及减免政策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五、未经省级财政、价格部门批准同意,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或将其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也不得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其他形式变相继续收取。对违反规定的,将根据《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各地财政、价格部门要认真做好本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各有关执收单位及时到各级财政、价格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证、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等有关事项。
附件: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 |
说明 |
1 |
内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 |
详见文件 |
价费字〔1992〕414号、计价格〔1999〕1707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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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外商投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 |
详见文件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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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内资企业变更登记费 |
详见文件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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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外资企业变更登记费 |
详见文件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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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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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费字〔1992〕4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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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登记费(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 |
20元/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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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4年一次) |
20元/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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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费 |
10元/户.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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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或换)发营业执照 |
10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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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副本 |
3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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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 |
详见文件 |
价费字〔1992〕4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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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企业年度检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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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费字〔1992〕]414号、计价格〔1999〕1707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 |
本年度内已办理了变更登记并收取了变更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年度检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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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 |
50元/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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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 |
50元/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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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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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费字〔1992〕414号,计价格〔1999〕1707号,浙价费〔2000〕21号、浙财综〔200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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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 |
从事工业品、大牲畜交易的,最高不得超过成交额的0.8%;其他商品最高不得超过成交额的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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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
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0.4-1.2%收取;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收入总额的0.8-1.6%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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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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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补(换)证、照及领取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 |
补(换)证、照50元/份,领取营业执照副本10元/份 |
价费字〔1992〕4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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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
每100张八开装订本,10元/本;每100张十六开装订本,7元/本;每100张十六开双面印刷装订本,8元/本 |
浙价费〔1995〕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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