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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书(杭州联讯电子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1-05-23 16:3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投 诉 人:杭州联讯电子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河东路105号粮油综合楼3楼

法定代表人:张宏斌

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杭州市环城北路305号

法定代表人:毛激翔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浙江省法院系统VOIP语音通信专网设备项目(ZZCG2006A-JZ-018)竞争性谈判结果质疑的答复不满,于2006年6月3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该投诉符合有关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供应商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没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一、浙江省法院系统VOIP语音通信专网设备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阿尔卡特品牌的三级网设备的型号为OXE WM1,而杭州利加电讯电脑设备有限公司(中标单位)在标书中对三级网设备的响应机型为OXE M2,没有对标书要求作出响应。

    二、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八条第(五)项、第七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和杭州利加电讯电脑设备有限公司在投标中出现的不响应标书的事实情况,判定杭州利加电讯电脑设备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并在剩余的两家投标供应商中按顺序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被投诉人称:经重新组织原谈判小组进行论证,谈判小组专家在评标时,主要对浙江省法院系统VOIP语音通信专网设备项目的一级网、二级网设备进行评审,三级网络设备仅作为参考,中标方对三级网设备在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中进行了注释,属技术正偏离,不属于未响应标书要求,原中标结果有效。被投诉人同时提供了谈判小组专家复议意见的书面证据。

    经本机关调查:关于杭州利加电讯电脑设备有限公司是否存在未响应谈判文件的问题。杭州利加电讯电脑设备有限公司参与投标的设备在容量上具备可扩展性,在项目实施中还可根据用户的具体要求进行优化配置,以达到最佳的性能价格比。根据谈判小组专家复议后认定的意见,杭州利加电讯电脑设备有限公司对三级网设备在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中进行了注释,属于技术正偏离,所提出的设备OXE M2的技术指标要高于标书要求,不属于未响应标书要求。谈判小组专家所出具的意见是客观、公正的。因此,投诉人认为杭州利加电讯电脑设备有限公司没有对标书要求作出响应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判定杭州利加电讯电脑设备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后,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八条第(五)项、第七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在剩余的两家投标供应商中按顺序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问题。《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明确规定: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浙江省法院系统VOIP语音通信专网设备项目是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投诉人要求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浙江省法院系统VOIP语音通信专网设备项目(ZZCG2006A-JZ-018)竞争性谈判结果质疑的答复不满而提起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二○○六年八月二日

 

主题词:投诉  处理  决定

抄送:财政部,省政府采购中心,杭州利加电讯电脑设备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