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采字〔2007〕7号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的受理审查工作,提高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责,并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案件的受理审查、案件调查和处理等工作。
二、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案件的受理审查、调查和处理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政府采购投诉案件各个环节的处理工作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有关信息或材料、文件的传递都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具体法律文书格式可参阅《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文书(示范本)》),并按规定办理签收或交接手续,确保投诉处理工作程序合法、手续齐全、处理高效。
三、严格审查,依法取证,正确处理投诉案件,切实提高案件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各级财政部门应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案件进行严格的受理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修改后重新投诉、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或不予受理的)审查处理意见,并及时告知投诉人。
四、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监督协调,降低投诉案件的行政复议或诉讼风险。各级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法制机构要注意审核把关,以最大限度降低投诉案件的行政复议或诉讼风险。
二○○七年三月九日
财库[2007]1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 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及财政部门受理投诉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政府采购秩序,提高投诉处理效率,现就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重要性
供应商投诉是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的权利,是发挥供应商监督,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公平,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供应商投诉,不得阻碍供应商投诉,不得无故拒绝供应商投诉,要指导供应商投诉,及时办理受理审查工作,从源头上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效率。
二、不予受理的投诉要书面告知
财政部门经审查,有投诉人不是参加投诉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被投诉人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之外的当事人、所有投诉事项未经过质疑、所有投诉事项超过投诉有效期、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方式提出的投诉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不予受理,并及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投诉书允许修改但要限定期限
财政部门经审查,有投诉书副本数量不足、投诉事项或投诉请求不清晰、相关依据或证明材料不全、投诉书署名不符合规定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限期补充或修改后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财政部门在投诉审查期间,认定投诉事项与采购人行为有关但采购人不是被投诉人的,应当要求投诉人将采购人追加为被投诉人,并限期修改投诉书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财政部门经审查,供应商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不一致的,超出质疑事项的投诉事项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并告知投诉人撤回投诉书,对在质疑有效期内的未质疑事项进行质疑,或限期修改投诉书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四、涉密事项的投诉要提供依据
投诉事项属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财政部门应当要求投诉人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否则,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
五、严格执行受理审查程序
财政部门收到供应商投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在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期间,相关信息或材料、文件的传递,财政部门、投诉人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办理签收手续。
抄送:财政部,省监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