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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5-23 17:4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教字〔2007〕8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7〕5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5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7〕5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是指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三条  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交通差旅、邮电、日常专用材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为便于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加强公用经费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制定的《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06〕13号),中小学公用经费的支出范围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级科目下的“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22个款级支出科目。

    因购置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设备、专用设备、图书资料等而发生的支出不在生均定额标准支出范围内,所需经费在年度支出预算中另行安排,具体列报《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其他资本性支出”类级科目下相关款级科目。

    2007年春季学期开始后,中小学校不得收取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防疫费等代办收费。取消存车费、热饭费、饮水费等服务性收费,相应的合理支出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

    各学校应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要求,对公用经费进行明细核算,以准确反映学校公用支出状况。

    第四条  教师培训费在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中按10%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中小学校要按规定在公用经费中足额安排信息技术费,用于教学资源和软件的购置以及网络信道费用支出。

    中小学校要按规定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

    中小学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基建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第五条  中小学公用经费是学校经费综合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生均标准列入年度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第六条  各地按2003年省定标准安排的中小学校公用经费(含财政安排的预算内资金和收取的杂费)由各地承担。2007年春季学期起,中央和省提高公用经费标准所需资金实行省与地方分担机制,具体分担比例按相关规定执行。

    省、市、县要按规定的分担机制足额安排落实本级应承担的资金。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前,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已达到或高于2007年省定最低标准的地方,不能降低。

    第七条  全省中小学基准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由省财政、教育部门制定,逐步提高。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各地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不得低于全省基准定额。

    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应按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分配中小学公用经费,同时又要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中小学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

    第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本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中小学校要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第十条    中小学公用经费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中小学经费预算及时拨付。已经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县(市、区),县级财政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确定的支付办法,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中小学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县(市、区),公用经费资金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部门确定的直接核算学校经费的有关账户。暂未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和会计集中核算的县(市、区),县级财政部门根据中小学校预算及学校用款计划(拨款申请)拨付公用经费资金。

    县级财政部门要减少资金拨付的中间环节,严禁有关部门挤占、挪用学校公用经费。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购置列入公用经费管理的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统一纳入中小学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要将批准的公用经费物品采购计划书面通知到各有关学校;向学校提供物品时,须同时向学校提供物品清单,包括物品的种类、数量、型号、单价、供货单位等内容。

    第十二条  中小学要将公用经费使用情况每学期在校内外公布,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公用经费,或挤占、挪用、截留、平调学校公用经费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追究相关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各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当地公用经费标准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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