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综字〔2006〕142号
根据近年来中央和省清费减负的各项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我们对全省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后保留的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重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需举办培训班的,培训收费按照《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浙价费〔2006〕200 号)规定执行。
三、职业技能鉴定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等涉及多个部门的共有收费项目,不再列入各部门公布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仍按原批准文件执行。
四、已收载兽药品种生产审批费、四、五类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兽药生产许可证费、饲料添加剂审批费、饲料添加剂登记注册费等7项属于中央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我省农业部门已暂停征收,因此,上述7项收费在此次我省公布保留的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中不再予以公布。
五、有关收费优惠政策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六、未经省级财政、价格部门批准同意,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或将其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也不得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其他形式变相继续收取,对违反规定的,将根据《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各地财政、价格部门要认真做好本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及时通知农业系统各有关执收单位到各级财政、价格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证、收费许可证注销变更手续等有关事项。
附件: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 |
说明 |
1 |
上道路运输作业拖拉机监理费(含九二式拖拉机牌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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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价费〔2006〕1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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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号牌工本费 |
反光号牌40元/副,不反光号牌25元/副,临时号牌5元/张。调换号牌、遗失补牌按同类号牌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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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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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牌架 |
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5元/只,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10元/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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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车主自愿选择安装,含号牌安装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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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费 |
行驶证工本费15元/本,临时行驶证工本费10元/本, 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调换、遗失补证按同类证件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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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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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费 |
理论考试费(含一次补考)30元/人.次,场地驾驶技能考试费(含一次补考)40元/人.次,挂接机具和田间作业技能考试费(由报考人按实际需要选择,含一次补考)20元/人.次,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费(含一次补考)40元/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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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第一次达到规定分值需重新考试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再次达到规定分值需重新考试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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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 |
检测线检测60元/辆次;非检测线检测:大中型30元/辆次,小型20元/辆年次;对不合格拖拉机进行复检时不得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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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拖拉机上牌免收。在同一个检验周期内,对同一拖拉机只能收取检测线检测费或非检测线检测费,不能重复加收。规定检验周期不到一年的,每年只能按一次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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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登记证书工本费 |
10元/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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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限新购置拖拉机登记发证时收取,对原已上牌的拖拉机不得收费 |
2 |
纯农田作业拖拉机、收割机、农业工程机械监理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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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价费〔2006〕1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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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牌费 |
拖拉机、收割机、农业工程机械号牌费10元/块,8.8千瓦以上座机号牌5元/块,调换号牌、遗失补牌按以上同类号牌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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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费 |
拖拉机、收割机、农业工程机械证件费3元/本调换、遗失补证按此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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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检验费 |
拖拉机、收割机、农业工程机械:大型20元/辆次,小型20元/辆次,8.8千瓦以上座机10元/辆次(每年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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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费 |
拖拉机、收割机、农业工程机械驾驶员25元/人次(其中:场地驾驶技能考试费10元、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费15元),8.8千瓦以上座机操作手5元/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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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工本费 |
2.5元/本 |
浙财综〔1998〕103号、浙价费〔1998〕3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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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国内植物产地检疫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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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费字〔1992〕452号 ,〔1992〕浙价费联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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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谷类 |
按产值比率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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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作物类 |
按产值比率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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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瓜)果类 |
按产值比率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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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国内植物调运检疫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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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费字〔1992〕452号 ,〔1992〕浙价费联1号,计价费〔1997〕25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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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谷类 |
按货值比率0.60%,商品粮按货值的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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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作物类 |
按货值比率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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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瓜)果类 |
按货值比率0.8%,其中茶叶、香菇、黑木耳、金针菇、黄花菜、中药材按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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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境外引种疫情监测费 |
按进境种苗货值的1%收取,最低收费标准为每批次100元 |
浙价费〔2002〕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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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验)费 |
详见文件 |
浙价费〔1995〕63号,浙财综字〔2004〕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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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兽药经营许可证费 |
50元 |
价费字〔1992〕4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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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新兽药质量复核检验费 |
一类:600-800元,二类:500-700元,三类:300-500元,四、五类:200-300元 |
价费字〔1992〕4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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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兽药委托检验费 |
详见文件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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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进口兽药检验费 |
详见文件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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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 |
1、每个品种6000元,每增加一个剂型或制剂增收1200元;复合制剂六个成分以内6000元,每增加一个成分增收600元; 2、样品不合格需重新送样品复检者,每个品种按原收费标准的50%计收; 3、临床实验、毒理、残留、三致试验,根据试验内容,由承担单位与外商具体协商,所需费用由外商负责 |
价费字〔1992〕4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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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新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 |
按单项检验收费,但每个品种不低于300元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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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 |
详见文件 |
同上,浙价费〔1989〕77号,浙价费〔1999〕4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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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种子许可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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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综字〔2003〕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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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生产许可证费 |
10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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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经营许可证费 |
10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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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农作物新品种审定 |
每品种300元 |
〔1992〕浙价费联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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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农药登记费 |
正式登记:一个品种2500元,临时登记:每个品种500元,改变剂型(包括含量):每个品种1000元,变更使用范围:每个品种100元 |
浙价费〔2001〕237号、〔1992〕价费字452号、计价格〔2001〕5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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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农药试验费 |
1、田间试验:120-40元/小区; 2、残留试验:35000-42500; 3、药效示范试验:1500-1800元/试验点 |
〔1992〕价费字4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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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农药产品登记检测 |
详见文件 |
〔1992〕价费字49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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