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务公开 >> 财政政策 >> 政策发布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杭州高科工贸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1-06-03 17:2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采监字〔2007〕28

  

    投诉人:杭州高科工贸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古墩路387号金桂大厦1017室

    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杭州市环城北路305号耀江发展中心

 

    投诉人因对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投影设备项目(编号:ZZCG2007A-GK-057号)的评标过程公正性质疑的答复不满,于2007年9月1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通知补正后,本机关于2007年9月24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采购人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一)在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多媒体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中,评标委员会裁定投诉人标书为废标的理由是投诉人在此次投标活动中所提供的营业执照正本未盖有2006年年检章,并且未贴有印花税标志。为此,投诉人严正声明其公司是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通过2006年年检的合法单位,对此投诉人可以提供一切证明。据投诉人从西湖区工商局了解到,2006年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正本均没有贴印花税,只是在副本相应位置盖章,而评标委员会却以投诉人营业执照正本未贴印花税标志作为评定投诉人投标书为废标的原因。(二)在此次招投标活动中共有8家单位参与竞争,其中有4家包括投诉人在内的投标书被废除,另外4家公司被宣布为合格的投标人,但据投诉人了解,在这四家公司中,有些只提供了营业执照副本,而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盖有2006年年检章的营业执照正本(根据招标文件第34页附件六中关于资格的声明函中写明投标单位须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但却成为了此项招标活动的合格投标人。此次招投标活动有违招投标活动所应遵循的公平、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投诉人同时提供了通过2006年工商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

    被投诉人称,(一)杭州高科工贸有限公司和杭州海龙视讯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鉴定有关年检信息,而审核投标文件的有效性依据是招标文件第二章第八条所规定的须具有年检标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因此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上述两家供应商按无效标处理。而杭州科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久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杭州美承经济信息开发有限公司、杭州西旭科技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电化教育发展公司的投标文件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均具有年检标志,经评标委员会审查,认为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二)招标文件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可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书面进行咨询,而在发售标书过程中投诉人并无提出相关质疑;(三)本次采购在杭州市东方公证处全程公证下依法组织实施,不存在投诉人提出的不公平问题。

    被投诉人同时提供了复议报告、评标报告、谈判记录、2007年8月20日评标委员会出具的专家意见、评分记录、本项目各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副本、本项目各投标供应商的开标一览表等相关证据材料。

    经本机关调查,(一)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投影机设备项目的公开招标文件第二章第八条“投标文件的组成”中规定:“资格文件包括…(4)符合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及附件部分的“关于资格的声明函(附件六)”中规定:“…证明提交的下列文件和说明是准确和真实的。1、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由此可见,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包括投诉人)应当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的要求是明确而具体的;而要求供应商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的表述则是抽象、不明确的。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中因只提供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未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而被认定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杭州久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杭州西旭科技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也只提供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未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杭州科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只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未提供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却都未被认定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二)被投诉人在答辩书中认为“审核投标文件的有效性依据是招标文件第二章第八条所规定的须具有年检标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查,本项目投标人杭州美承经济信息开发有限公司、杭州久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杭州西旭科技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都没有年检标志,且该3家单位也都没有被认定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本机关认为:(一)被投诉人在答辩书中提出的审核投标文件有效性的依据是:“具有年检标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这与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符合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是不一致的,两者的评判依据也应当是不一样的,否则,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同样没有年检标志的杭州美承经济信息开发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也都应当被认定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该3家单位之所以没有被认定为不符合投标文件要求,是因为该单位的营业执照都“符合年检要求”而不是“具有年检标志”。因此,被投诉人和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因投诉人按本项目招标文件“关于资格的声明函”中的要求提供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没有年检标志,或者因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无法鉴定有关年检信息而认定其营业执照“不符合年检要求”,显然失之过严,事实证明也是错误的。

    (二)虽然投诉人没有严格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第八条的要求提供便于评标委员会评判的、带有符合年检要求标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是造成评标委员会误判的主要原因,但这是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资格文件的有关规定前后不一致所引起的,评标委员会不能因此而作出不利于投标供应商的评审意见;而且评标委员会在招标文件规定模糊、评审依据不确切的情况下,未经向投标人询标澄清等必要程序,也未给予拟作出无效标的投标人陈述申辩的机会即认定其投标文件无效,违反了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浙财采监字〔2007〕2号)等有关规定,不利于投标人之间的充分、有效、公平竞争。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认为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投影设备项目(编号:ZZCG2007A-GK-057号)评标过程不公正的诉求,本机关予以支持,投诉人不服本项目评标结果的投诉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本机关认定本次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处理  决定

  抄送:杭州美承经济信息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