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政字〔2007〕169号
为解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实施后对法院开展正常工作的影响,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的经费需求,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起中央财政设立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并要求省财政按一定比例安排配套资金,给予地方人民法院一定的办案补助,促进地方建立各级人民法院经费保障长效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央和省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的管理,提高办案专款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财行〔2007〕3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浙江省中央和省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浙江省中央和省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和省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提高该专款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财行〔2007〕3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省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以下简称专款),是指为提高地方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办案经费保障能力,促进人民法院经费保障长效机制的建立,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加大对本级人民法院的经费投入,确保人民法院办案所需经费。
第四条 专款的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范、公开、公正;
(二)引入激励机制;
(三)体现国家政策导向、人民法院工作重点和财政支付能力的协调平衡。
第五条 专款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即选择对法院办案支出水平影响较大的诉讼收费制度改革后诉讼费收入变化情况、办案经费支出情况、案件受理和审结情况、经费投入状况、贫困程度、专款管理使用情况等客观因素,依据各因素对经费需求的影响和各地区财政经济状况,确定各因素的权重和差异系数,通过公式进行计算分配。
第六条 专款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的比例不低于专款总额的70%,用于中级人民法院的比例不高于专款总额的30%。专款由省财政商省高级人民法院后直接下达到市、县(市、区)财政。
第七条 专款用于与法院办理案件直接相关的办案经费支出,具体项目包括:办案差旅费,诉讼文书、布告、公告、表册材料及印刷费,司法勘验、鉴定费,审判场地租赁费,押解、执行费,死刑执行费,上访补助费,交通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人民陪审员费用。
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前款规定的项目和《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276号)规定的开支范围执行,不得用于机关经费、外事经费和其他业务费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
第八条 年度结束后,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科目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法院办案专款支出情况。县(市、区)财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应在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将法院办案专款使用情况报告(附1)向市财政部门和人民法院报送;市财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应将所属各县(市、区)报送的报表连同本级报表,组织专人进行审核汇总,在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将汇总表连同各基层报表,向省财政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应加强对法院办案专款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和节约、有效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各级人民法院应切实加强对法院办案专款的使用管理,确保用于规定的办案经费开支范围,厉行节约,降低办案成本,提高办案效率。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切实履行本级财政在保障法院经费工作中的责任,按照“收支彻底脱钩、财政全额保障”的原则做好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工作。各地要在不降低现有保障水平的基础上,切实加强部门预算的编制管理,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专项办案经费不得用于抵顶同级财政本应负担的经费,防止形成办案经费缺口或依赖上级补助,建立人民法院经费保障长效机制。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法院办案专款使用情况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的重点:法院办案专款下达到位情况、专款使用情况、使用专款的市、县(市、区)本级财政安排办案经费情况及法院经费投入情况、法院案件办理情况及办案工作成效、专款使用情况报告的报送情况等。每年度结束后,由省财政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绩效考评规则(附2)对各市县该年度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工作进行考评。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直接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对法院办案专款的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法院办案专款到位不及时、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的地区,将责成有关部门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法院办案专款的,将如数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