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库字〔2007〕23号
省级各有关试点单位、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预算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简化预算单位财务结算与报销流程,经研究,决定在部分省级预算单位试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务卡结算方式的内容
(一)公务卡是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贷记卡。
公务卡结算方式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结算方式。
(二)公务卡以预算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名义申请开立,工作人员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务卡也可以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对于用于公务支出的,单位财务部门按照现行管理制度对个人公务卡刷卡消费凭证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不予报销。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二、公务卡发卡行选择
(一)公务卡的发卡行(以下简称发卡行)试点期间暂定为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国库代理银行。
(二)预算单位在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原则上选择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作为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预算单位确定代理银行后,要与银行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并报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三、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一)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确定的公务卡发卡行范围内,每人可申领一张公务卡。公务卡申领程序为:单位工作人员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文件一并送交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对申请资料进行确认,并送交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发卡。
(二)公务卡由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预算单位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传输到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
(三)公务卡实行实名制。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持卡人应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预算单位新增工作人员,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使用。公务卡日常对账由持卡人自行负责,单位财务部门予以协助。
四、公务卡的标准
(一)为保障金融信息安全,加强对公务卡监控和管理,试点单位公务卡统一使用“6”字头的银联标准贷记卡。银联浙江分公司与发卡行确定公务卡BIN号编码段,报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备案。
(二)公务卡具有一定的透支额度,原则上公务卡透支额度上限为5万元。
五、公务卡结算的基本程序
(一)消费支付。公务卡支付的主要内容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办公费、小型会议费等。
1.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并取得银行卡刷卡凭证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2.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授信额度。发卡行按照有关规定对持卡人临时申请予以审批。
3.公务卡不允许提取现金。对公务卡提现行为,视同个人支付行为,单位财务部门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二)公务报销。预算单位财务部门按照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后,对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按以下方式予以报销:
1.工作人员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银行记账日至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期限),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2.报销人申请办理公务卡结算资金的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单位财务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发票和公务卡刷卡凭证等,按照单位原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3.财务人员审核通过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制度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报销资金转到公务卡,完成报销。个人补贴等需现金支付部分可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转入个人工资卡。
4.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部门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或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单位领导同意,财务部门先将报销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视同原个人借款处理。
5.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资金通过转账方式将资金退回零余额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6.公务卡试点时期,对于特殊情况,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工作人员可向单位财务预借现金支付,并按现行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六、公务卡结算方式试行实施步骤
公务卡结算方式首先选择10家省级预算单位(名单见附件)作为试点单位,试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在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制定《浙江省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推广公务卡管理制度,争取在2010年前在全省预算单位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务卡管理制度。
七、公务卡结算方式试行工作中各方职责
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是一项综合性改革,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预算单位、发卡行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具体职责如下:
(一)省财政厅负责会同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组织管理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试点和实施工作,协调试点工作中各方关系,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制度。省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试点单位公务卡实施工作;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制定相关配套流程和规定,加强财政资金动态监控管理,保证公务卡所有公务消费信息纳入财政动态监控系统管理;做好对试点单位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与政策解释工作。
(二)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配合省财政厅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的实施工作;加强对公务卡有关发卡行和银联浙江分公司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引导推动发卡行不断加强公务卡应用方面的软、硬件设施建设;组织推进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为公务卡的推广应用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试点单位要在本单位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加强对本单位持卡人宣传、培训工作;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本单位公务卡日常管理、报销与清算管理和资金管理,建立与发卡行及时对账制度,保证资金安全;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配合做好公务卡实施的其他有关工作。
(四)发卡行要加强公务卡发放、管理有关的内控制度建设;按要求完成相关系统改造,以适应公务卡的应用;及时向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提供公务卡开立、变更、撤销以及支付结算等信息;要按照与预算单位所签订的服务协议,为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为公务卡的报销、审核与支付还款提供及时、准确、规范和便捷的服务;要按照本通知规定与预算单位协商设定公务卡信用额度,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注销、对账等方面的便捷优质服务,并及时向持卡人反馈还款信息。
八、公务卡结算方式试行中有关责任
预算单位和持卡人应当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预算单位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利用公务卡套取现金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发卡行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预算单位公务卡试点单位名单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预算单位公务卡试点单位名单
省民政厅(工行) 省环保局(工行)
省人防办(工行) 省工商局(工行)
省财政厅(建行) 省审计厅(建行)
省 纪 委(建行) 省质监局(中信)
省物价局(中信) 省档案局(中信)
主题词:公务卡△ 结算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