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企字〔2009〕261号
为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保持全省外贸出口稳定增长,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电〔2009〕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对原浙江省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浙江省对发展中国家投资贸易专项资金进行了整合,对扩大农产品出口政策中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并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进一步贯彻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鼓励和引导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度促进外经贸发展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09〕18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
专项资金每年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年度外经贸促进政策,从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浙江省内(不含宁波市,下同)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已取得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贸易业务的各类外经贸企业及行业组织和项目承办单位;
(二)按规定向各级财政和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资料。
第四条 专项资金资助的范围
(一)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对外贸易展(博)览会;
(二)支持企业开展境外贸易促销活动;
(三)支持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国际市场;
(四)支持开展境外宣传推介;
(五)支持企业开展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证;
(六)支持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
(七)支持农产品出口企业建立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
(八)外经贸促进政策确定的当年度资助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资助的内容及标准
(一)境内外展(博)览会项目
1.对企业和项目承办单位参加(组织)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确定的境内外对外贸易展(博)览会,发生的展位费、公共布展费、展品运输费等给予一定资助,其中对省商务厅组织的重点展会给予重点资助;对为宣传反映浙江省整体形象的广告费给予一定资助。已享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资助的项目,对未资助部分给予一定资助。
2.对企业参加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确定的境外对外贸易展(博)览会,赴境外参展人员发生的国际交通费、境外住宿费按不同参展地域给予分档资助,每个摊位资助1人,每家企业重点展会最多资助4人,一般展会最多资助2人。
3.年度支持类展会目录由省商务厅另行公布。
(二)境外贸易促销活动项目
对企业参加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确认的境外促销活动,发生的国际交通费、境外住宿费按不同地域给予分档资助,单项活动每家企业最多资助2人。
(三)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国际市场项目
对国际知名的省内大型电子商务平台为企业开展网上展示等外贸促销业务提供优惠服务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资助。
(四)境外宣传推介项目
1.对企业及省级行业组织为开展境外宣传推广制作画册、光盘等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资助,每家企业当年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其中农产品类商品宣传推广,每家企业当年资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对企业在境外发布宣传广告(包括路牌广告、报刊广告和影视广告等)发生的广告费给予一定的资助,单项广告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当年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农产品类商品宣传广告, 单项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家企业当年资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
已享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资助的项目,对未资助部分给予一定资助。
(五)认证项目
1.对企业开展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证所发生的认证费和产品检验检测费等给予一定资助。每家企业当年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企业应对欧盟REACH法规的注册费(包括代理服务费、数据费)给予一定资助。每家企业当年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境外商标注册项目
对企业境外注册商标发生的注册费给予一定的资助。每家企业当年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项目
对农产品(指WTO口径农产品、水产品)出口企业根据良好农业规范(GA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或有机产品等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建立出口产品溯源和追踪体系,发生的实验室建设、化学品投入控制、监控检测设备购置、进口生产设备等费用给予一定的资助,每家企业单项体系建设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省政府批准的当年度外经贸促进政策其他资助项目,具体资助内容和标准根据情况另行确定。
(九)上述资助项目中,除特别注明外,凡已享受中央和省有关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再重复安排。
第六条 申报专项资金应提交的材料
1. 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2. 项目申请表(表式附后);
3. 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 申请单位上一年度经过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5. 项目实施的有关证明材料(任务批件、注册证书、项目合同等);
6. 费用支出的银行付款凭证、对应发票或收据、用汇核销单等;
7. 按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程序
(一)专项资金实行每半年度申请拨付的办法。各市、县(市)外经贸企业、项目承办单位将半年度内发生的属于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并具备资助条件的项目的有关资料,于当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报送市、县(市)财政部门和商务(外经贸)部门;市、县(市)财政部门和商务(外经贸)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后,于当年8月底和次年2月底前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省级外经贸企业、省级行业组织和省级项目承办单位将半年度内发生的属于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并具备资助条件的项目,于当年8月底和次年2月底前直接向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申请。逾期或材料不齐的不予受理。
(二)省商务厅负责委托中介机构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审核,对重点项目进行现场评审,并根据中介机构审核意见,提出项目资助资金的初步意见。
(三)省财政厅负责对申请项目资助资金进行审定,并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会同省商务厅将资助资金及时拨付到省级有关企业、单位和市、县(市)财政部门。
(四)省级有关企业、单位和市、县(市)财政部门收到资助资金后,应及时拨付到项目申请企业、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申请企业及单位对资助资金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一)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将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的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重点项目进行验收,必要时将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二)各级财政、商务(外经贸)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报告。
(三)对于发现的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对于违规骗取资金的企业,取消其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资格。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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