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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银监会关于当前应对金融危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和风险管理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1-08-23 17:4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外金字〔2009〕3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银监局(办事处)(宁波不发),省级有关金融企业

    现将《财政部 银监会关于当前应对金融危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和风险管理的意见》(财金〔2009〕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增强金融服务能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中央“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保增长、抓转型、重民生、促稳定”的工作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国十条”、“金九条”、省政府关于金融业深化改革和金融服务“三农”的文件精神以及浙江银监局《关于银行业全力支持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意见》(浙银监发〔2008〕131号),增强金融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一是要增加有效信贷投放,特别是要加大对中小企业和“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度,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保障到位、机制建设到位、技术培训到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快小企业融资专营机构的建设步伐,加大农业产业链信贷投放,支持农民创业发展。二是要调整信贷结构,从严控制对“两高一资”、产能过剩行业的贷款,坚决退出落后产能贷款;要加大对国家重点节能减排、节能环保工程的信贷支持力度。三是要努力创新金融产品,积极研发符合企业当前需求的信贷、理财、结算业务品种,重点推进并购重组贷款和银团贷款业务,支持企业转型升级、降低财务成本。

    二、努力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在存贷款利差逐步缩小的市场环境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改进财务管理,合理调整资产负债品种结构,增加低成本活期存款资金。采用更加有效的财务管理手段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防止盈利能力主要指标出现大幅波动。合理控制高管人员薪酬水平,坚决防止脱离实际发放过高薪酬。结合经济金融运行态势和政策导向,合理确定各项财务指标,加强财务分析,提高战略决策能力。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呆账核销、贷款重组和减免,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力度,提高资产质量。

    三、着实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工作中,一是要做到“四个确保”,即:确保新发放的贷款必须进入实体经济;确保不向高污染、高能耗、产能明显过剩的行业和企业贷款;确保项目资本金必须到位;确保银行业案件防控的长效机制逐步形成。二是要以把牢信贷标准、加强贷后跟踪、科学风险定价为核心,做好信贷风险管理,坚决防止贷款的挪用和“空转”,确保贷款科学发放、安全回收。三是要对保持对银行业案件的高压态势,按照案件风险“百日大排查”活动要求,对案件易发领域、环节、人员进行一次彻底排查,杜绝风险隐患。四是要严密关注票据业务风险。承兑汇票只能用于贸易上的需求,严防利用虚假贸易背景骗取银行承兑和贴现;同时不得与票据中介机构办理业务。五是要加强对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风险管理。建立和完善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信用评级,科学判断投融资平台公司的杠杆状况和偿还能力。六是要加强对贷款风险集中度的管理。实行风险限额管理,严格执行单一客户10%和集团客户15%的授信高限,防止贷款风险在某些行业、地区、项目、客户的过度集中。

 

省财政厅

省银监会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财政部  银监会关于当前应对金融危机

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和

风险管理的意见

 

财金〔2009〕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银监局,各中央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上水平、抓改革增活力、重民生促和谐”的宏观调控要求,各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财税、金融、产业等政策措施,形成了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政策体系。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采取应对措施,调整发展战略,增加信贷投放,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取得初步成效。为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力度,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推动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和风险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全力支持经济发展。提高服务质量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的基本社会责任和义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精神,切实加大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力度,充分发挥信贷政策的导向功能和支持作用,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政策要求,全面提升服务国民经济的效率、能力和质量,全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高度关注借款企业财务管理,确保贷款质量稳定。借款企业的财务稳健程度是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安全的重要因素。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当前应对金融危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9]52号)要求,高度关注借款企业财务管理状况,把借款企业财务管理的各项内容作为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条件和标准之一。要高度关注借款企业对外担保以及其他或有负债情况,尤其是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担保和循环担保,及时调整授信额度和信贷管理策略,防止信贷风险积聚。在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时,要按照《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相关规定,认真分析和评估并购贷款风险,避免因企业盲目扩张造成银行信贷资金损失。在目前信贷业务发展较快的特殊时期,更要统筹处理好有效发展和审慎经营的关系,增强对风险的判断和识别能力,确保新发放贷款经得起历史检验。

    三、强化内部风险控制,切实防范市场和操作风险。完善的内控体系是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加强风险管理,加强内控和合规文化建设。要合理配置资产,做好流动性监测和风险预警。要加强对全球主要货币汇率、主要金融市场利率波动的分析研判,加强对持有的外币资产市值变化的评估与监控,及时实施动态操作,有效防范汇率风险。要积极适应国内利率政策的调整,提升利率变化应对能力。要全面加强信息化建设,科学系统规划,提升信息系统风险管理功能,确保信息化建设的协同性和安全性。要进一步完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建设,毫不松懈地抓好各类案件防控工作,有效防控各类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的发生。

    四、及时足额提取拨备,努力化解不良资产。充足的拨备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稳健经营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基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49号)等财务制度和有关会计准则与监管要求,准确分类和真实反映不良贷款,及时足额计提各项损失准备,提高拨备充足率水平,夯实财务基础。要根据国家有关呆账核销、贷款重组和减免的有关政策,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和核销等处置力度,及时化解不良资产,提高资产质量。

    五、审慎开展境外并购,防范境外投资风险。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投资并购面临机遇和挑战。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立足境内市场的基础上,审慎实施境外投资并购。要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战略、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分析研究投资并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尤其是要分析并购的协同效应,合理选择投资并购对象,避免因盲目扩张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要高度关注国际市场汇率变化等经济指标,深入研究被投资国的政治、法律环境及社会状况等因素,储备专业化并购和管理人才,采取有效风险隔离措施,规避投资并购风险。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境外投资并购的内部决策和外部审批程序。

    六、加强委托代理业务管理,努力降低表外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委托代理业务风险,加强委托代理业务管理,认真审查被代理企业风险管理能力、内部控制水平以及内部决策程序,加强售前、售中、售后全过程管理,做到风险可测、成本可算、信息披露充分。要针对在资本市场高点发行的理财产品陆续到期的情况,早做预判、早定预案,切实维护市场声誉和形象,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要加强对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宣传和培训,帮助投资者充分掌握有关产品的信息和特点,有效识别和评估潜在风险,避免误导投资者。

    七、着力加强成本控制,避免费用刚性增长。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自觉自律地加强支出管理,合理控制费用支出规模,优化费用支出结构,避免各项费用刚性增长。要深刻认识目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增强危机意识和忧患意识,共克时艰,避免进一步拉大行业收入水平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的差距。要合理控制高管人员薪酬,坚决防止脱离国情、经济形势、行业发展以及企业自身实际发放过高薪酬。要加强对经营管理费用的控制和审查,坚决遏制违规开支和讲排场、摆阔气等奢侈浪费行为。要进一步完善财务制度,严肃财务纪律,加强对各项费用开支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节支增效。

    八、加强财务分析与风险预警,提高战略决策能力。财务风险分析和预警是企业控制未来财务风险的重要方法,也是进行经营决策的重要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准确把握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发展变化,高度关注宏观经济运行信息及重要指标,合理确定各项财务指标和目标任务,科学预判未来财务活动和财务成果。要加强经济、财务、市场、政策等信息体系建设,强化财务风险分析和预警与企业发展战略的相互衔接,合理运用财务风险分析和预警方法,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提升战略决策能力。

    九、深化公司治理改革,维护出资人权益。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近年来,大型国有银行通过股份制改革和公开发行上市,初步搭建了公司治理架构,但公司治理的理念和实际运作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要坚持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核心,不断改进经营管理,切实维护出资人权益,妥善处理好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要按《公司法》要求,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之间建立清晰的职责边界和有效制衡的运作机制。要强化股权董事和独立董事作用,董事会及董事必须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以及对企业的“忠诚义务”、“看管责任”。要有效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加大监事会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质询和监督力度。

 

财政部

银监会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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