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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大家电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8-23 16:4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企字〔2009〕67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经贸委(贸易局)

    为进一步扩大内需,充分发挥家电下乡政策作用,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现将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大家电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财建〔2009〕4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抓好家电下乡政策的贯彻实施。我省家电下乡实施方案省政府办公厅已批转各地执行,各级财政、经贸部门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22号)文件精神,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并结合此次国务院加大家电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政策内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强家电下乡工作的监督管理。针对家电下乡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各级财政、经贸部门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各种手段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家电下乡产品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补贴发放的专项检查工作,加大对家电下乡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保证家电下乡工作取得实效,促使这项惠农强企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三、规范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浙江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即将印发各地执行,随后省财政将预拨各市、县(市)部分补贴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补贴资金兑付操作规程,认真做好补贴资金的审核兑付,并及时掌握资金使用进展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监管,做好补贴资金的审核清算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贸委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财政部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加大家电下乡政策

实施力度的通知

 

财建〔2009〕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家电下乡政策实施以来,下乡家电成为农民购买家电产品的首选,受到农民的广泛欢迎,销量大幅增长,农村家电销售服务体系也得到明显改善,不仅实现了惠农强农的政策目标,还取得了稳定家电等行业发展,均衡内外贸等多重政策效果。农民得实惠、企业得市场、政府得民心、经济得发展。为充分发挥家电下乡政策作用,国务院第51次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加大家电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扩大家电下乡补贴品种,增加到10类。在全面落实现有补贴品种的基础上,将摩托车、电脑、热水器、空调四类产品由各省(区、市)从中自主选择两类实施的政策,调整为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同时,再增加微波炉和电磁炉两类补贴产品。其中,摩托车归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实施。

    二、调整补贴产品限购政策。将原来每户每类家电下乡补贴产品限购1台调增到2台。

    三、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和地震重灾区的支持力度。对新疆、内蒙古、宁夏、西藏、广西等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及“5.12”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由地方财政负担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改为中央财政全额承担,这些地区可根据财力状况加大对家电下乡补贴力度。

    四、各地各级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家电下乡产品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补贴发放等的监督管理,把这项惠农强农、扩大内需、拉动生产的政策落实好、宣传好,切实把好事办好。

 

财政部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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