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执法〔2009〕2号
投诉人:浙江天健远见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文三路388号钱江科技大厦15楼
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杭州市环城北路305号耀江发展中心
被投诉人:浙江图书馆
地址:杭州曙光路73号
投诉人因对浙江图书馆服务器及网络设备项目(编号:ZZCG2008S-GK-007B)(以下简称本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08年12月5日向本机关投诉,经通知补正后,本机关于2008年12月12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一)用户在参数设置上有严重排他性。在投标过程中,投诉人因广域网应用加速设备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被废标,但事实上,招标文件中要求广域网应用加速核心设备配置4GB内存和300G硬盘,要求广域网应用加速边缘设备配置2GB内存和160G硬盘,这两个参数具有明显的排他性,除思科外,华三等主流网络设备厂商均无法满足这两个参数。对于参数的排他性问题,投诉人在招标文件发出后就提出了质疑,但未被采纳。并且,这两个参数并不是衡量网络加速设备性能的关键指标,因此,投诉人对此参数在用户实际应用中是否必要存在疑问。(二)中标供应商浙江爱特科技有限公司故意隐瞒参数不符合的事实。首先,思科产品广域网应用加速边缘设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广域网应用加速边缘设备内存标书要求配置2GB,而该投标商投标时所选用的思科WAE-502-K9这个模块只配置了1GB内存,在我们针对该参数提出质疑时,复函上答复如下:在该捆绑产品CISCO2821-WAE/K9中,CISCO2821路由器本身可提供1GB的内存,广域网加速模块又提供1GB的内存,因此,CISCO2821-WAE/K9整体配置了2GB内存。但经过分析,投诉人认为:应用加速模块的内存和路由器的内存并不共用,完全没有相关联性,而且根据招标文件,路由器和应用加速设备的硬件指标是分开的,另外,CISCO2821路由器只配置有256M内存,因此,思科该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其次,中标供应商浙江爱特科技有限公司所投的惠普KVM产品,根据惠普官方网站查到的资料显示,惠普KVM产品不支持中文界面,因此,惠普KVM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中“中文操作界面”的要求。(三)中标供应商浙江爱特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以低配产品冒充高配产品的事实。投标中中标供应商所投的惠普刀片产品,满足招标文件的产品应该配置编号为459500-B21的BL480C刀片21台,而不应该是编号为459487-B21的BL460c刀片21台;编号为403320-B22的刀片中心3台,而不应该是2台。因此,该投标供应商存在以低配产品冒充高配产品的事实。(四)该项目在4月份已招过一次标(项目编号为ZZCG2008S-GK-007),同品牌同型号HP服务器产品在4月份投标时的价格和本次中标价格相差65万以上。4月份投标时,HP服务器部分最低投标价格约为95万,在本次投标时,中标商浙江爱特科技有限公司HP服务器部分投标价格约为160万,但事实上,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变化不大,仅在原来基础上增加了5套WINDOWS SERVER2008企业版(25用户)操作系统及12块SAS 146G 15K硬盘,这部分增加的设备成本大约在15万左右,而HP这次投标价格却比上次高65万,差额巨大。另外,在本次投标过程中,共有五家供应商投标,除投诉人之外,其他四家供应商都是用HP服务器加思科网络设备来投标的,而且投标价格都在270万左右,相互围标痕迹明显。(五)投标中中标供应商浙江爱特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思科产品的授权函是由“思科系统(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因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提供原厂商授权,而且上半年采购中心曾召开厂商供应商会议,明确指出授权函必须由总公司盖章有效,分公司盖章无效,且在前期其他招投标项目中,分公司盖章的授权已有无效先例,所以这一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被投诉人省政府采购中心答称,(一)关于参数设置上有严重排他性的问题。招标的技术需求系由用户根据实际发展使用要求提出,针对投诉人对招标文件的疑义,省政府采购中心在与用户沟通并取得书面意见后,于2008年10月31日进行了相应的标书修改。事实上,在投标产品中,只有投诉人所投的华三产品存在一定的偏离。(二)关于中标供应商故意隐瞒参数不符合的事实的问题。首先,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标,根据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其提供的产品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其次,投诉人对中标结果进行质疑后,省政府采购中心要求中标供应商对质疑参数进行了解释,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议,评标委员会认可中标供应商的解释,并作出了维持原评标结果的复议意见。投诉函中所提供的截图中所标“manual language”中文翻译为手册语言种类,而非招标文件要求的操作界面语言种类。(三)关于中标供应商存在以低配产品冒充高配产品的事实的问题。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为编号为404707-B21的480服务器21台,编号为403320-B22的刀片中心3台,投诉人所述与实际情况不符,无详细理由说明低配产品冒充高配产品的依据。(四)关于中标价格偏高的问题。中标供应商HP服务器部分价格约为139万元,而非投诉人所称的160万元,且供应商的投标价格是市场行为。投诉人所称除投诉人外其他四家供应商都是用HP服务器加思科网络设备来投标的情况也与实际情况(浙江建达科技有限公司采用的是Juniper网络设备进行投标)不符合。投诉人在质疑时也未对该情况提出质疑。(五)关于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思科产品的授权函是由“思科系统(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问题。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原厂商授权,并未对授权书做具体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原厂商授权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省政府采购中心同时提供了本项目开标一览表、评分表、询标记录、评标报告等相关证据材料。
被投诉人浙江图书馆答称,(一)针对投诉函第一条所述“用户在参数设置上有严重排他性”,浙江图书馆认为投诉单位所述错误,用户在参数设置上完全不存在排他性。在投标前,浙江图书馆致省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服务器及网络设备项目公开招标文件澄清函的回复》第二条已经明确“允许广域网应用加速核心设备和广域网应用加速边缘设备采用未经过省政府MPLS VPN测试的其他品牌的产品”,实际上已经清楚地表明对这些设备不做任何品牌的限定。而关于这两项设备的技术指标,据了解,目前业界有众多厂家符合要求,如CISCO、Juniper、Riverbed、F5、Citrix公司等,国内厂家如深信服科技公司都分别有相应符合要求的产品。所以我们认为浙江天健远见科技有限公司作为IT领域专业的集成公司,具备比用户更多的专业知识,在获知以上情况后,仍然采用不符合要求的产品是不合适的,也反映出对项目不负责任的态度。(二)关于投诉函中其他内容,涉及招投标过程中的评标,由于该项目属于集中采购、公开招标,并已委托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实行招投标,我单位并不涉及。
中标供应商浙江爱特科技有限公司称,(一)用户在参数设置上不具排他性。目前在全球主流的广域网加速设备中,能够满足这两个参数的品牌,进口的有Juniper公司的WXC系统广域网加速设备、Riverbed公司的steelhead系统广域网加速设备等。因此,不存在严重排他性,以上产品部分已超过该参数要求,如Riverbed公司的steelhead120 16G内存、7T容量,内存超过参数4G内存要求4倍,硬盘容易超过参数300G要求23倍。(二)关于HP KVM不支持中国中文界面。投诉函中提供的截图中所谓不支持中文是“manual language”是指使用手册的语言种类,而非KVM的操作界面语言种类。(三)CISCO2821-WAE/K9是一个高度集成的系统,充分考虑到用户边缘设备部署的维护、管理难度,配置了2G内存,并不存在“应用加速模块的内存和路由器的内存并不共用,完全没有相关联性”说法。CISCO2821-WAE/K9符合招标硬件指标各项要求。(四)浙江爱特科技有限公司以招标文件为准,完全满足标书要求,且应标产品为:全高,惠普BL480产品,而非投诉函中所谓的编号及型号(BL460C),与实际中标标书完全不符的质疑,纯属诬告;并且,在投标书中提供了3台刀片中心,而非投诉函中所称的2台刀片中心。(五)本次浙江爱特科技有限公司HP服务器部分投标价格1397657.00元,而非投诉函中据称的160万,两个相差甚远。本次应标惠普产品和第一次的应标产品不一样,所以价格也有变化,并且本次招标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10套windows server2008企业版(25用户)而非投诉函所称的5套windows server2008以及12块SAS 146G硬盘。厂家在某一个阶段的对什么样产品或者说什么样的产品组合等诸多因素会给出不一样的资源支持。为什么IBM或者华三在第一次投标和第二次的价格上没有一致?差别大小有定律吗?(六)投诉函中称,关于同样的产品来投标,价格都在270万左右,相互围标痕迹明显。浙江爱特科技有限公司认为纯属诬告,试问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同一配置的产品来投标,各个投标商之间价格要相差多少才算正常?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同一配置的产品,在投标过程中价格接近浙江爱特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属于非常正常的。难道IBM或华三的产品在投标时,同样的配置价格差距会很大吗?
经本机关调查,(一)本项目于2008年10月16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08年11月5日开标,并于2008年11月7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截止本项目开标时间,共有5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浙江爱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爱特公司)以268.6302万元中标,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报价270万元、浙江建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报价270.5万元、杭州荣志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荣志公司)报价270.45万元、投诉人报价220万元。除投诉人外,其他几家供应商投标报价比较接近。(二)经查阅本项目有关采购活动记录文件,杭州荣志公司和投诉人没有评分记录,评标报告记载“杭州荣志公司所提供的营业执照不符合招标文件,投诉人所投广域网加速设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两家均按无效标处理。”但被投诉人未能提供对投诉人进行询标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的记录。(三)投诉人2008年10月28日致被投诉人的《澄清函》中,已就招标文件存在排他性指标问题,要求被投诉人进行澄清。(四)本项目尚未发出中标通知书,也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本机关认为,(一)除投诉人外的其他4家投标人报价比较接近,但投诉人没有提供、本机关在调查过程中也没有掌握确凿有效证据证明投标人之间存在互相串通等损害采购人利益或国家利益的行为。(二)投诉人因“所投广域网加速设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被作无效标处理,但被投诉人未能提供书面证据证明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投诉人进行了询问,并允许其进行陈述申辩,违反了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第42条规定的程序。(三)关于投诉人所称“用户在参数设置上有严重排他性”问题。投诉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支持该投诉事项,且也未在被投诉人对该事项的第一次质疑答复(澄清)期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现该事项已经超出规定的有效投诉期限,本机关不予支持。(四)关于投诉人所称“浙江爱特公司故意隐瞒参数不符合的事实、浙江爱特公司存在以低配产品冒充高配产品的事实”问题。投诉人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本机关不能予以支持。(五)关于投诉人所称“浙江爱特公司所提供的思科产品授权函不符合要求”问题。本机关认为,“原厂商授权书”是投标文件中的重要法律文件,应当由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原生产厂商签署,其原厂商应当具有唯一性。除招标文件另行约定外,由其分公司签署的授权书应当不具有法律效力。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认定的“中标供应商提供的由思科系统(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授权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改变了对招标文件的解释,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本项目的中标结果。
综上,本机关认定,投诉人对浙江省图书馆服务器及网络设备项目(编号:ZZCG2008S-GK-007B)的投诉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抄送:浙江图书馆,浙江爱特科技有限公司,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