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务公开 >> 财政政策 >> 政策发布

关于印发浙江省舞台艺术人才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8-23 09:0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教字〔2008〕9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营造有利于优秀舞台艺术人才脱颖而出的激励机制和良好环境,进一步调动艺术人才工作的积极性,培养一支与文化大省建设相适应的艺术人才队伍,推动全省舞台艺术的发展与繁荣,特设立浙江省舞台艺术人才保护专项资金。为加强舞台艺术人才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舞台艺术人才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浙江省舞台艺术人才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舞台艺术人才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专项资金的分配与使用,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文明素质工程>等八项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委办〔2005〕7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每年由省财政在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优秀舞台艺术人才担任主角演出的演出补贴;

    2.优秀舞台艺术人才的宣传、推介经费;

    3.优秀舞台艺术人才引进补助;

    4.优秀舞台艺术人才杭州剧院演出场租补贴;

    5.经批准用于优秀文化艺术人才保护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演出补贴标准

    1.一次文华表演奖获得者每场演出补贴500元,两次文华表演奖获得者每场演出补贴1000元,三次以上文华表演奖获得者每场演出补贴1500元;

    2.一次梅花奖(戏剧)获得者每场演出补贴500元,两次梅花奖获得者每场演出补贴1000元,梅花大奖获得者每场演出补贴1500元;

    3.菊花奖(杂技)、荷花奖(舞蹈)、牡丹奖(曲艺)、金钟奖(音乐)的金奖或一等奖的获得者每场演出补贴500元,银奖或第二名(二等奖)的获得者每场演出补贴300元,铜奖或第三名的获得者每场演出补贴200元。

    4.经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确认的国际重大赛事获金牌或第一名的主要演员其获奖作品演出每场补贴500元;

    演出补贴限于获奖演员在剧中担任主角的演出,演出折子戏不得计算在内。每场演出多个获奖剧目按1场计算。同一演员获上述不同奖项,补贴就高发放,不重复计发。

    第五条 申请优秀舞台艺术人才演出补贴应具备的条件

    1.省内各专业艺术表演单位在册人员(含离退休);

    2.年度内能完成省文化厅规定的下农村(社区)演出任务;

    3.县级以上剧院、大会堂等对外售票的经营性演出,观众上座率达到85%以上的场次。

    第六条 申请优秀舞台艺术人才演出补贴,应填报《浙江省舞台艺术人才演出补贴资格审核表》(见附表1),报省文化厅审核。

    第七条 杭州剧院演出场租补贴管理

    一次梅花奖获得者所在院团,每年可在杭州剧院免场租费演出由获奖者担任主角的优秀剧目(或其代表作)2场,二次梅花奖5场,梅花大奖10场;国际重大赛事金牌或第一名获得者所在院团,每年可在杭州剧院免场租费演出由获奖者担任主角的优秀剧(节)目5场。所免场租费由省财政厅统一支付给杭州剧院。

    各艺术院团在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下一年度杭州剧院场租免费审批单(详见附表3)。演出计划需变动的,商杭州剧院后报省文化厅批准。

    第八条 受场租补贴资助的演出,票房收入全部归演出单位所有,但演出应体现以公益性为主,最高票价不得高于100元,观众上座率达到85%以上。

    第九条 场次以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为统计年度。演出场次补贴申报截止时间为10月15日,逾期不再补报。

    第十条 申报程序

    1.属于市县管理的优秀舞台艺术人才的演出补助、宣传推介经费和引进人才补贴,由市、县财政部门、文化主管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申报。

    2.省级优秀舞台艺术人才的演出补助、宣传推介经费和引进人才补贴,由所在单位向省文化厅申请,经省文化厅审核后,统一上报省财政厅。

    3.杭州剧院免场租费由各优秀舞台艺术人才所在单位与杭州剧院协商后,报省文化厅批准,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1.申请专项资金报告;

    2.浙江省舞台艺术人才演出补贴资格审核表(附表1);

    3.浙江省舞台艺术人才演出补贴场次统计表(附表2);

    4.省财政厅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审批程序

    省财政厅每年对上报的演出场次补贴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程序拨付专项资金。

    单位收到场次补贴后,应及时将资金支付给当事人。

    第十三条 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本年度专项资金补助及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1.虚报演出场次骗取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

    2.偷漏税款(包括个人收入达到税务部门申报规定而未申报的);

    3.演出剧(节)目社会效益不好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