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教字〔2008〕10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局(宁波不发),杭州市园林文物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中宣部等四部委《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中宣发〔2008〕2号)和省委宣传部等四厅局《关于全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浙宣〔2008〕14号)精神,为保障我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工作的有序开展,充分发挥博物馆、纪念馆的宣传、教学和展示功能,特设立浙江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现将《浙江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文化厅
浙江省文物局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浙江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一)由省财政在预算中安排;
(二)中央财政转移我省的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县级以上(含县级)免费开放的国有博物馆、纪念馆门票收入减少补助;
(二)县级以上(含县级)免费开放的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新增运行经费补助;
(三)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基本陈列布展和举办临时展览补助。
第四条 门票收入减少补助规定
(一)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纪念馆门票收入减少部分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
(二)门票收入减少补助额,以2006、2007年中门票收入较高的一年为准核定;
(三)2006年以前已实行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纪念馆的门票收入减少补助额,参照我省同类地区同等规模博物馆、纪念馆的平均水平核定。
第五条 新增运行经费补助规定
(一)因免费开放而新增的运行经费,除中央财政已明确补助20%外,由省和市县财政共同分担,具体负担比例如下:
地区分类 |
中央财政 |
省财政 |
市县财政 |
一类地区 |
20% |
80% |
0 |
二类地区 |
20% |
60% |
20% |
三类地区 |
20% |
40% |
40% |
(二)新增运行经费按照各博物馆、纪念馆2006年度事业支出数(扣除项目支出)的25%计算;
(三)新建博物馆的新增运行经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厅、省文物局核定。
第六条 基本陈列布展和临时展览补助范围
全省实行常年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纪念馆。
第七条 基本陈列布展和临时展览补助条件
(一)基本陈列布展
1.新馆陈列布展的项目总投资额不少于200万元;
2.旧馆改陈的项目总投资额不少于50万元,上次(轮)基本陈列展览的总展出时间不少于3年;
3.基本陈列布展要反映当地历史,展览内容丰富、健康。
(二)临时陈列展览
1.省、市、县级馆展览总投资额分别不少于15、10、5万元,展出时间不少于21天;巡回陈列展览总投资额不少于5万元,且巡回展出地点不少于两个;
2.展览内容丰富、健康,预期社会效益良好,并实行免费开放;
3.馆内必须有基本陈列的展示内容。
省内博物馆之间临时展览的借展经费省财政不予补助。
第八条 基本陈列布展和临时展览补助原则
(一)效益优先原则。基本陈列布展和临时展览补助项目按照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选择。前一年度被评为陈列展览精品项目的单位,安排专项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
(二)分级负担原则。市县级馆陈列展览经费以市、县(市、区)财政安排为主,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分类补助原则。同类陈列展览经费补助向一、二类地区适当倾斜(地区分类详见附表)。
( 四)事先申报原则。陈列展览采用事前申报,即陈列展览前申请专项资金补助,陈列展览举办后不再追补项目经费补助。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和时间
市、县(市)财政局和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为专项资金申报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申报下一年度项目经费(其中2008年度补助经费申报截止时间为7月31日)。
区级博物馆、纪念馆项目由区财政局和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向市级申请,由市级财政局和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向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申报。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资料
(一)市、县财政局会同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专项资金的正式文件;
(二)申请补助博物馆、纪念馆的基本情况;
(三)基本陈列布展和临时展览补助项目可行性报告和经费预算。
省级博物馆、纪念馆直接向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申报。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核批程序
(一)门票收入减少补助和新增运行经费补助,由省财政厅根据各地上报情况,商省文化厅、省文物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下达补助资金文件。
(二)基本陈列布展和临时展览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商省文化厅、省文物局于每年5月底前下达。
(三)中央财政补助的基本陈列布展和临时展览补助经费,待中央补助经费下达后另行核拨。
(四)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及时下达到各相关单位。区属单位由市财政局下拨到区财政局,再由区财政局拨付到相关单位。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监管
(一)门票收入减少补助和新增运行经费补助纳入单位预算管理,陈列布展和临时展览补助按照项目经费要求管理使用。
(二)中央和省级财政核拨的门票收入减少补助,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确定免费开放前门票收入的使用范围安排支出。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后,不得降低同级财政用于博物馆、纪念馆的正常经费供给水平。
(四)各级财政、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对免费开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将取消今后两年内享受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
(三)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违反规定向观众出售门票的;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
浙江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地区分类表
类别 |
县(市、区)名单 |
一类地区 |
淳安县、苍南县、永嘉县、文成县、泰顺县、洞头县、平阳县、安吉县、金华市本级(含所辖区)、兰溪市、磐安县、武义县、衢州市本级(含所辖区)、龙游县、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丽水市本级(含所辖区)、缙云县、青田县、龙泉市、景宁县、松阳县、遂昌县、云和县、庆元县、仙居县、天台县、三门县、舟山市本级(含所辖区)、岱山县、嵊泗县 |
二类地区 |
富阳市、临安市、桐庐县、建德市、海宁市、桐乡市、平湖市、嘉善县、海盐县、德清县、长兴县、临海市、玉环县、诸暨市、上虞市、嵊州市、新昌县、浦江县、东阳市、永康市 |
三类地区 |
杭州市本级(含所辖区)、温州市本级(含所辖区)、乐清市、瑞安市、嘉兴市本级(含所辖区)、湖州市本级(含所辖区)、绍兴市本级(含所辖区)、绍兴县、义乌市、台州市本级(含所辖区)、温岭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