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规定,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报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来源中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部分继续按照我省现行征收政策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税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题词:水利 基金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