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218号
你公司在2010年全省电视机协议供货项目履约过程中,未按规定及时变更供应商库中的相关信息,致使该品牌协议供货商品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鉴于你公司之后及时更正信息,积极消除不良影响,现依据《2010-2011年度浙江省(电视机、电冰箱)协议供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浙江省政府采购(电视机、电冰箱)供货协议》等文件和《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一、暂停你公司2010-2011年度浙江省电视机协议供货资格3个月,并在浙江省范围内通报;
二、将上述不良行为记入你公司诚信档案。
希望你公司吸取教训,诚信经营,防止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抄送: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丽水市政府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