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务公开 >> 财政政策 >> 政策发布

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8-24 12:4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企〔2010〕254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研究制订了《浙江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二○一○年八月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指中央财政切块下达我省,专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资金。

  第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我省市场开拓资金由各级财政和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省商务厅负责全省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负责市场开拓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的宣传和培训,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省级单位的资质审核、网上注册、项目申报和审核,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省商务厅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商务(外经贸)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小企业的资质审核、网上注册,根据当地实际在本实施细则范围内确定年度重点支持内容,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组织企业申报项目,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年度中小企业项目资金预算指标的管理,会同当地商务(外经贸)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检查和监督市场开拓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根据省里最终审定项目名单拨付资金。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项目为企业项目;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第六条  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浙江省内(不含宁波,下同)注册,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  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组织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的资格;

  2.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格;

  3.在浙江省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5.申请的团体项目经省商务厅认定,具有国家贸促会的出国参展批准文件;

  6.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国际竞争力为目的,参展的我省中小企业不能少于10家;

  7.申请的团体项目的支持企业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八条  参加已批准支持的团体项目的中小企业,不得以企业项目名义重复申请市场开拓资金支持。

  第三章  支持内容

  第九条  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内容包括: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

  第十条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1.拓展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

  2.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市场开拓资金对属于本办法支持内容且实际支出金额大于1万元人民币的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所需金额的50%;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要求的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第十二条  对不同内容项目,市场开拓资金采用按比例、最高限额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支持(具体规定附后)。

  第十三条  中小企业申请的企业项目,每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项目组织单位申请的团体项目,每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当年度累计获得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最多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  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六条  中小企业获得的项目资金,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各市、县(市)年度市场开拓资金额度,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采取因素法的方式确定,并将预算指标预下达至各市、县(市)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审核管理

  1.各级财政、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预算指标额度内组织企业申报项目。

  2.中小企业、项目组织单位申请市场开拓资金项目均要通过“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申报。

  3.省级单位完成当年度项目申报后直接行文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市、县(市)财政、商务(外经贸)部门完成本地区项目的初审后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4.市场开拓资金项目每年组织申报、审核、兑现2次,申报时间分别为当年的7月和次年的1月。

  5.在委托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对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进行审计后,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最终审定。

  6.各级财政、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联合下发的项目审定文件后,应在15日内联系企业并将资金及时兑现到企业。

  第二十条  中小企业、项目组织单位申请市场开拓资金项目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申请表(具体要求见市场开拓资金网);

  2.项目实施的有关证明材料(如:展位确认资料、签证、注册证书、项目合同等);

  3.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包括费用支出的银行付款凭证、对应发票、用汇核销单等);

  4.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进出口经营资格证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的复印件。

  以上材料要求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市场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关于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外经贸联发〔2002〕43号)同时废止。

  

  附:浙江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内容说明

  

  附:

  浙江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内容说明

  编号

  支持内容

  最高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人民币元)

  备注

 

  

  境外展览会

  展位费(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

  50

  20000

  1、企业项目只支持展位费,不超过3个展位;            

  2、团体展览项目由项目组织单位申请,需经省商务厅认定;参团的我省中小企业在10家(含10家)以上,公共布展费每个展位支持最高不超过2000元。

 

  70

 

  公共布展(只限团体项目)

  50

  2000

 

  70

 

  

  企业管理体系认证

  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50

  15000

  1、只支持企业初次认证的认证费,咨询费、培训费等支出不支持;

  2、认证机构需经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3、企业须在认证结束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当年申请;

  4、每个企业不同管理体系认证只支持一次,不同的管理体系认证应分别申请。

 

  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80000

 

  卫生管理体系认证

 

  其它管理体系认证

 

  

  各类产品认证

  产品认证

  50

  70000

  1、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认证不支持;

  2、只支持认证费用;

  3、产品认证的机构应经我国或要求企业认证所在国主管部门批准;

  4、每个企业每种产品在一个国家只支持一次认证;

  5、不同的产品认证应分别申请。

 
 

  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

  300000

 
 

  

  境外专利申请

  发明专利

  50

  35000

  1、专利申请项目是指通过巴黎公约或PCT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成员国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只支持申请过程中发生的申请费;                                          3、专利申请须在申请获得通过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当年申请;

  4、专利申请项目,需按不同支持内容分别申请。

 

  70

 

  实用新型专利

  50

 

  70

 

  外观设计专利

  50

 

  70

 

  

  国际市场宣传推介

  宣传材料的翻译及制作

  50

  20000

  1、宣传材料及宣传视频至少具有一种外国文字或语言;

  2、制作的宣传材料不少于1000份,宣传视频不少于5分钟;

  3、宣传材料和宣传视频应按不同项目分别申报。

 
 

  宣传视频的翻译及制作

  35000

 
 

  

  电子商务

  创建中小企业网站

  50

  20000

  1、网站应具有较丰富的产品或企业宣传内容,至少有一种外国文字或语言;

  2、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是指从事外贸业务单证管理、客户供应商管理、产品管理的外贸业务流程一体化的信息化管理项目;

  3、企业网络营销活动的互联网网站应是依法注册、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并通过了ISO、CMM等相关资质认证;

  4、每个企业只支持一次创建企业网站、信息管理系统项目、网络营销活动项目,电子商务活动应按不同项目内容分别申报。

 
 

  企业信息管理系统

  35000

 
 

  企业网络营销活动

  35000

 
 

  

  境外广告与商标注册

  境外宣传广告

  50

  35000

  1、广告包括路牌广告、报刊广告和影视广告;

  2、企业在境外发布宣传广告、注册商标,只对广告费、商标注册费用予以支持;

  3、每个企业每种产品在一个国别(地区)只支持一次境外广告与商标注册费用;

  4、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按不同项目分别申报。

 

  70

 

  境外商标注册

  50

  15000

 

  70

 

  

  国际市场考察

  交通费

  50

  15000

  1、境外市场考察,是指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国际市场商品销售情况、建立和完善销售渠道而对境外市场进行的商务考察和调研活动,包括应邀参加在境外举办的行业技术发展论坛、技术交流会等;

  2、境外市场考察项目,支持国家(地区)不超过3个,出访一个国家(地区)支持天数不超过6天,出访两个国家(地区)支持天数不超过10天,出访三个国家(地区)支持天数不超过12天,支持人数不超过2人;

  3、交通费是指考察人员所乘航班的经济舱费用,包括国别(地区)间往返费用,不包括国内机票费用及临时购买的访问国城市间交通费用。如采用其他交通工具,支持标准不超过同段航程飞机经济舱费用。

 

  70


  生活补贴

  国外生活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按国家规定的访问国补助标准核算


  

  境外投(议)标

  标书购置费

  50

  20000

  1、境外投(议)标项目包括:成套设备和大型单机境外投(议)标、对外工程承包投(议)标和大宗商品采购投(议)标等;

  2、标书购置费,指企业从项目发标方直接购买标书所支出的费用;

  3、项目设计费,指企业没有专门人才按照项目发标方要求完成项目设计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4、考察及调研交通费,同一项目支持人数不超过2人,标准与境外市场考察项目中的交通费核算标准相同。

 

  70

 

  项目设计费

  50

  20000

 

  70

 

  考察及调研交通费

  50

  15000

 

  70

 

  

  企业培训

  培训费

  50

  20000

  1、企业培训项目只支持在境内针对中小企业的专项培训活动,包括外经贸业务基本知识、外经贸政策、开拓国际市场等;

  2、参加的中小企业不少于30家;

  3、申请者只能是项目组织单位,只支持会务费。

 
 

  十一

  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

  收购技术

  50

  500000

  1、境外收购项目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到境外开展收购技术和品牌的业务经营活动;

  2、境外收购业务只对收购技术和收购品牌发生的直接收购费用予以支持。

 

  70

 

  收购品牌

  50

  500000

 

  70

 

  

  

  主题词:中小企业  资金  细则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