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70/2013-02336 | 主题分类: | 经济管理综合类 |
发布机构: | 省财政厅 | 公开日期: | 2013-07-09 |
文号: | 浙财建字〔2008〕14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 |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字
〔2008〕14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委(计划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推进中心镇培育工程的实施,加快中心镇又好又快发展,着力打造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平台,根据省委《关于认真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8〕25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心镇培育工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1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浙江省中心镇培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浙江省中心镇培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委《关于认真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8〕25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心镇培育工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13号)等文件精神,省财政建立中心镇培育专项资金,用于引导、支持我省中心镇的培育和发展。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中心镇培育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列入省政府“中心镇培育工程”名单的中心镇发展改革的补助资金。本专项资金以补助的方式,主要用于支持具有示范性、导向性的中心镇培育发展和改革创新项目。
第三条 省财政厅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每年统筹安排省中心镇培育专项资金,并根据审定的项目分配下达专项资金。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汇审和审定工作。
第四条 省中心镇培育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典型示范、讲求效益的原则,并适度向欠发达地区的中心镇倾斜。
第五条 省中心镇培育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中心镇发展机制创新示范项目。按照产业向园区、人口向社区、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的要求,支持中心镇创新发展体制,形成集中集约发展机制,转变发展方式。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中心镇发展机制创新示范项目和相关公共设施建设的补助。
(二)中心镇综合公共服务平台构建示范项目。支持中心镇整合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建设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行政审批中心为载体,上通县、下联村(户、企业),集政务、商务、社会事务等服务功能为一体的综合公共服务平台。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综合公共服务平台设施建设的补助。
(三)中心镇人口集聚与社区管理体制创新试点。按照新型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支持和鼓励中心镇开展人口集聚与社区管理体制创新试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中心镇人口集聚区和新社区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补助。
(四)中心镇行政管理体制和执法体制改革试点。支持中心镇探索建立权责一致的中心镇行政管理体制和执法体制,提高对农村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中心镇开展行政管理体制和执法体制改革的办公设备、信息化等方面配套设施建设的补助。
(五)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居住区公共设施建设。支持外来人口比例较高的中心镇建设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居住区。专项资金重点用于配套建设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居住区的道路、绿化、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设施的补助。
第六条 申报省中心镇培育专项资金的项目,除须符合上述第四、五条的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中心镇发展规划确定的方向和重点;
(二)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和自我发展能力;
(三)市、县(市、区)要落实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
第七条 省中心镇培育专项资金应按照以下程序申报和审定:
(一)由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根据全省中心镇发展规划,结合中心镇培育工作实际进展,研究确定年度支持重点,联合下发项目申报通知;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照要求联合组织项目申报。
(二)项目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向县(市、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省中心镇培育专项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资金补助申请表,项目设立依据等。
(三)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对项目申请单位报送的材料,按职责分工认真进行审核后,联合上报市级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按照突出重点、公平公正的原则,负责对全市报送项目及材料的汇总、审核和筛选,联合上报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
(四)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的项目及材料,按各自职能进行审核,必要时对重点项目进行论证和实地核查;经综合平衡后,由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联合审定补助项目并下达补助资金。
第八条 各市、县(市、区)应根据财力情况相应建立中心镇培育专项资金。
第九条 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对省中心镇培育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中心镇培育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并落实配套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条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对专项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对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的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
第十二条 省中心镇培育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对于省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后,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并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省中心镇培育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报经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将省补助资金如数退回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对于有擅自改变省中心镇培育专项资金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省中心镇培育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暂停所在地下一年度申请省中心镇培育专项资金资格,取消项目补助的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浙江省中心镇培育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
项目名称:
项目法人:(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万元
建设规模 |
| 已批准总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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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本期 |
| 其中:本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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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起止年限 |
| 项目累计完成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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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研报告(试点方案)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 |
| 地方配套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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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已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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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助金额 |
| 银行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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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要内容及形象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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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市、县(市)发改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