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建〔2014〕220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发改委(发改局)、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文广新局(文物局)(宁波不发):
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和管理工作,我们在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完善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文物局
2014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名城名镇名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和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省级财政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改革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资金,主要由其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自行筹措,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条 省名城名镇名村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专门用于支持市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改善以及历史建筑保护等工作的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专项实施期限暂定三年,后视专项绩效评价结果决定继续安排或调整取消。
第四条 省名城名镇名村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保证必需”的原则分配,并适当向经济欠发达市县倾斜。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文物局等部门共同负责省名城名镇名村专项资金的分配下达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文物部门具体负责省名城名镇名村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材料审查、资金拨付、使用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支持方式
第六条 省名城名镇名村专项资金对我省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项目进行补助,主要包括:
(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
(二)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范围内市政、防灾等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改善类项目;
(三)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范围内历史建筑保护。
第七条 省名城名镇名村专项资金分配方案采取因素系数法,按照市县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资源数量,结合财力调节系数进行分配测算。
(一)分配系数
1.名城名镇名村、街区资源数量。历史文化名城按照名城中的历史文化街区数量分10处、5处、2处三档折算资源数量,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名城外的历史文化街区按实际数量计算资源数量。
2.财力调节系数。综合考虑各市县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等因素,按照省级转移支付二类六档设置财力调节系数。
(二)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计算公式
某市县年度应分配的省名城名镇名村专项资金=(经核定的该市县名城名镇名村、街区资源数量×财力调节系数)÷∑(经核定的各市县名城名镇名村、街区资源数量×财力调节系数)×年度资金规模。
(三)按因素系数结合法确定的各市分配值如下:杭州85万元,温州150万元,嘉兴45万元,湖州20万元,绍兴45万元,金华215万元,舟山50万元,台州70万元,衢州115万元,丽水205万元。上述分配方案经适度平衡后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进行调整。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八条 省名城名镇名村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经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文物局共同核定后,于每年预算批复后一个月内将专项资金下达给有关市县。
第九条 各市县财政、发改、城乡规划、文物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联合制定相应的省名城名镇名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按规定范围统筹安排,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条 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发改、财政、文物部门提前做好项目库项目的储备工作,认真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和审核工作,择优确定,并在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专项资金拨付至具体项目。同时于每年7月底前将资金拨付情况报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文物局备案。省建设厅、省财政厅收到备案项目后,及时在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收到省名城名镇名村专项资金时,填列“110029940城乡社区公共设施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在安排使用省名城名镇名村专项资金时,填列“2070206历史名城与古迹”支出科目。
第十二条 各市县应对省名城名镇名村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禁止截留、挤占、挪作他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省名城名镇名村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应接受城乡规划、发改、财政、文物、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文物局定期组织省名城名镇名村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评估。省建设厅每年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自评和监督检查工作,项目所在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建设厅报送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对实施绩效较差或违规使用补助资金的,将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同时将扣减或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情节严重的,将责令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收回资金,且三年内停止安排该市县补助资金,同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字〔2001〕91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文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