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12-2014-0021
浙财农〔2014〕52号
现将《浙江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4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全面推进美丽乡村建设,规范资金和项目管理,提升建设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扎实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14〕2号)、《关于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 全面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2〕130号)、《关于加强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2〕38号)、《浙江省美丽乡村建设行动计划(2011-2015年)》(浙委办〔2010〕141号)等精神和《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1〕6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设立“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列入全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建设计划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等项目进行扶持。宁波市补助政策、补助资金由其自行确定落实。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使用。专项资金严禁用于平衡预算,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等与建设内容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第四条 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省财政加大相关专项资金的整合使用力度,为深入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扎实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供有力资金保障。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要积极筹措资金,保障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全面建设美丽乡村的需要。要建立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群众自筹的多元化投入机制。要加大中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美丽乡村先进县创建奖补、农村卫生改厕、山区经济发展等项目资金的整合使用力度,形成建设合力。要按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县域规划、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一般村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结合实际需要,落实好市县投入资金。
第六条 为加强“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的指导服务水平,保质保量地完成建设任务,按照分级负责和从紧、必需的原则,各级财政应安排相应的项目管理经费,用于“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项目的数据库建设与运行、业务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资料编印、工程建设档案编纂与管理、建设规划(计划、实施方案)编制与评审、补助资金竞争性分配评审、项目绩效评价及典型经验宣传等方面的支出。
第二章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资金补助和项目管理
第七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对象和范围: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全面治理村和扩面改造村开展农户户厕改造等各类污水接入、雨污分离截污管网、生态化污水治理终端设施等建设进行补助。
第八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支持环节:
主要对户厕改造、截污管网建设、净化池等终端处理建设的水泥、钢材、沙石、管道等材料购置建设以及污水处理终端设施建筑工程、设备购置安装费用进行补助。
第九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对有治理任务的县(市、区),以县为单位实行分类分档差别补助。补助资金按照项目测算总投资和补助比例确定。项目测算总投资按照全省普查结果和综合测算单价确定(根据浙农办〔2013〕38号《关于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情况调查的通知》调查确定的基数,采用村域自建生态化污水治理设施的户均测算投资5000元,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户均测算投资4000元);补助比例按照财政转移支付两类六档分类划分,补助比例分别为40%、36%、32%、24%、16%和8%。市县分类分档情况见附1。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由各县(市、区)统筹安排使用,各地结合村庄人口规模、治理模式、技术工艺、排放和建设标准、工程造价及其他因素,对项目实行差别补助标准,具体政策由各县(市、区)研究制定。
第十条 2014-2020年,省财政整合中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美丽乡村先进县创建奖补等相关专项的70%左右资金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通过专项补助和资金整合投入,使省以上财政对两类六档市县的补助比例分别达到项目测算总投资的75%、70%、65%、40%、35%、30%。同时,对通过省级验收且超计划(浙委办发〔2014〕2号文件明确的任务数)完成的县(市、区),省财政分类分档给予绩效奖励,资金在相关专项整合资金中安排。
整合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相关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管理要求等仍按各自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按照省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和竞争性分配改革的要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实行因素法和竞争性分配。具体竞争性分配方案由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根据竞争性分配评审结果分2类安排。得分靠前的38个县(市、区),2014年下达50%资金,2015年下达20%,项目验收通过后再下达30%;另外36个县(市、区),2014年下达20%启动资金,2015—2017年分别下达30%、20%、30%的补助资金。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以列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省补助资金年度补助计划的县(市、区)项目测算总投资、省补助比例为因素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行项目库管理。省、市、县各级要根据《关于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全面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2〕130号)确定的今后工作任务,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全面治理村以及扩面改造村数据库。
第十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要按照“村点覆盖全面、群众受益广泛、设施运行常态、治污效果良好”要求,以县为单位实施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计划,坚持全面治理与扩面改造并重,全面解决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设标准低、自然村覆盖率低、农户受益率低、运行负荷低和设施正常运行机制不健全”等“四低一不健全”问题,做到农村人畜粪便以及洗涤、洗浴和厨用后废水等应纳尽纳、应集尽集、应治尽治、达标排放,力争使全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制村覆盖率达到90%以上、农户受益率达到70%以上。
第十四条 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模式技术。根据村庄不同的区域区位、地质地势、土壤植被、受纳水体等基础条件,充分考虑各村的生态敏感程度、环境容量和自净化能力,因村制宜地明确农村生活污水的排放和建设标准,科学选择效率优先、经济实用、维护简便、循环利用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厌氧、兼氧、好氧等技术工艺。管网设计使用年限不低于30年,终端设施设计使用年限不低于20年。充分考虑城乡统筹发展、经济社会状况、环境功能区划和农村人口分布等因素,提出切实可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区位条件允许的村庄应进厂处理。不能进厂处理的村庄,应就地自建集中型、区域型、联户型、分户型生态化污水治理设施,人口集聚和有条件区域,鼓励建设有动力或微动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达到“可监测、可核查、可报告”的要求。通过治理,建制村内农户受益率达到80%以上,出水排放达到设计要求。
第十五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行一次规划、分步实施、全面推进。有关县(市、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明确的要求,委托具有环保、市政、城乡规划等方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县域规划。有关县(市、区)应组织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和相关专家对规划编制成果进行评审,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
第十六条 根据县域规划,有关县(市、区)应制订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计划,提出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组织体系、政策体系、项目体系、资金筹措体系(包括资金整合方案)和绩效评价体系,明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等各个环节的规范要求,提出各年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目标值、技术路线图、项目书和时间表。
第十七条 根据县域规划和三年行动计划,有关县(市、区)应制订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年度工作方案,明确每一个村的自然村受益率、农户接入率、治理模式、技术工艺、村内主管及支管口径和长度、接户管口径和长度、处理池容量、出水标准、资金投入等。对各年度的每一个乡镇(街道)、每一个治理村的群众发动、具体设计、项目施工、资金使用、竣工验收等各环节工作,按季或按月制订工作方案。
第十八条 有关县(市、区)应按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省补助资金竞争性分配方案》规定完成并报送申请报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县域规划、三年行动计划、年度工作方案等材料。
第十九条 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农办、财政、环保、农业等部门专家,开展省补助资金竞争性分配评审工作,对各地申报的材料进行综合打分,确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省补助资金竞争性分配评审结果。邀请省级监察、审计等部门有关同志组成监督小组,对竞争性分配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十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建设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主要建设材料和建设施工要进行县域统一招投标。
第二十一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以县为单位推进,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村建设周期一般为1年。
第二十二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年度工作检查和项目验收,由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采用查阅档案、实地踏看、农户访谈、中介抽检等方法,具体检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组织协调、管理制度、工作落实、要素保障、建设实绩等情况。具体检查和项目验收办法由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三章 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资金补助和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省补助资金支持对象和范围:
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省补助资金对列入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一般村年度建设计划的建制村,开展古建筑修复、村内古道修复与改造等建设项目进行补助。
第二十四条 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省补助资金支持环节:
古建筑修复项目,主要对古建筑的墙体加固、顶瓦修补、立面改造、构件修复及附属设施的材料、设备等购置与建造费用进行补助。古建筑是指古民宅、古祠堂、古戏台、古牌坊、古渠、古堰坝、古井泉、古街巷、古会馆、古城堡、古塔、古寺庙等,还包括具有鲜明时代印记的食堂、会堂等建筑,以及具有显著地域特色的土坯房、石头屋等。
村内古道修复与改造项目,主要对古道(含古桥)的路基、路面、边沟、边坡、沿路附属设施等修复与改造的材料、设备等购置与建造费用进行补助。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对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实行分类差别补助标准。对一类市县的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建设平均每村补助700万元,二类市县的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建设平均每村补助500万元。具体可视经审核通过后的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修建性详细规划测算的投资规模,作适当增减。市县分类情况见附2。
第二十六条 按照省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改革的要求,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省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实行因素
法分配。
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省补助资金以列入年度计划的村庄数量、省补助标准为因素进行分配。年度计划下达时,省财政先下达70%的补助资金,各市、县(市、区)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分配使用资金;项目验收通过后,下达剩余的30%补助资金。
对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的以奖代补资金以列入年度计划的村庄数量、项目完成和年度工作检查情况、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在“深化千万工程、全面建设美丽乡村”年度工作检查后分配拨付。年度检查结果为优胜、良好、合格的分配系数分别为1、0.9、0.8。同时根据市县经济发展水平划定系数,一类市县为1,二类市县为0.8。市县分类见附2。
第二十七条 历史文化村落包括古建筑村落、自然生态村落和民俗风情村落等。根据省农办、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全省历史文化村落普查工作的通知》(浙农办〔2012〕42号)明确的登记要求,经省市县各级登记审核确定的历史文化村落,重点实施古建筑修复、村内古道修复与改造、搬迁安置区基本公建设施建设等三大项目。
第二十八条 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实行项目库管理。省、市、县各级要根据《关于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全面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2〕130号)、《关于加强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2〕38号)等文件确定的今后工作任务,建立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数据库。省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数据库与财政项目预算管理地理信息系统(F_GIS)对接,并纳入财政支农项目库管理。
第二十九条 根据各地村庄环境整治建设现状、农村生态环境状况、历史文化村落保有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类项目前期准备情况,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第四季度将次年的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年度建设任务和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年度建设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各地按照要求组织申报、推荐,经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确定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计划在省补助资金拨付时一并下达。
第三十条 各地要根据历史文化村落的古建筑数量规模、物质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价值以及保护保全的轻重缓急等,申报、推荐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的重点村、一般村。
申报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要严格按照《关于开展全省历史文化村落普查工作的通知》(浙农办〔2012〕42号)明确的登记要求,在各县(市、区)已上报的历史文化村落普查成果中筛选;
2.村落保有的古民宅、古祠堂、古戏台、古牌坊、古渠、古堰坝、古井泉、古街巷、古会馆、古城堡、古塔、古寺庙等数量多、建筑体量大,布局集中成片,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价值和保护利用价值;
3.与村落物质遗存相呼应的风土民俗等丰富,历史悠久、特色鲜明、保存完整、传承较好;
4.村落整体上保存着完整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5.保护利用的任务十分紧迫,根据有关政策法规,采用规范的技术和工程手段,能够抢救和修复的;
6.村级班子战斗力强,村民积极性高,县乡两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
7.主要在历史文化村落保有重点设区市和集中县中筛选;
8.古建筑村落、自然生态村落以及民俗风情村落等三类村落中重点考虑古建筑村落;
9.科学发展古村落文化休闲旅游的潜力较大,在保护的基础上,可以进行适度旅游开发,能够实现“保护促利用、利用强保护”的良性循环。
推荐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严格按照《关于开展全省历史文化村落普查工作的通知》(浙农办〔2012〕42号)明确的登记要求,在各县(市、区)已上报的历史文化村落普查成果中筛选;
2.村落保有的古民宅、古祠堂、古戏台、古牌坊、古渠、古堰坝、古井泉、古街巷、古会馆、古城堡、古塔、古寺庙等数量相对较多、建筑体量相对较大,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价值和保护利用价值;
3.在古建筑村落、自然生态村落以及民俗风情村落等三类村落中重点考虑古建筑村落,村落整体上保存着比较完整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4.与村落物质遗存相呼应的风土民俗等相对比较丰富,传承较好;
5.村级组织战斗力强,村民积极性高,县乡两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
6.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不得与重点村重复。
第三十一条 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明确的有关要求编制,经由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会审通过。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要编制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由县(市、区)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工作主管部门组织会审通过。
根据重点村修建性详细规划或一般村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一般村要填报《浙江省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项目申报文本》(附3)、《浙江省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建设项目表》(附4)。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一般村项目建设对照《项目申报文本》和《建设项目表》组织开展。
第三十二条 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项目建设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项目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 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和一般村的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三十四条 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根据经会审通过后的重点村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村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对照《项目申报文本》和《建设项目表》确定的建设周期内古建筑修复、村内古道修复与改造、搬迁安置区基本公建设施建设等项目的各年度任务安排,对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一般村的项目逐个进行检查验收。凡有1个项目不达标的,即认定为不合格村。具体办法由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五条 省对市、县(市、区)的“深化千万工程、全面建设美丽乡村”的工作实绩进行年度检查,重点检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一般村建设,并对检查为优胜等次的县(市、区)给予适当奖励。具体检查办法由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加大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扣回省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并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查处。
(一)挥霍、浪费、克扣、挤占资金的;
(二)项目资金不落实,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
第三十八条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市、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3〕125号)和浙江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字〔2008〕104号)同时废止。
附:1.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补助市县分类分档
2.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补助市县分类
3.浙江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项目申报文本(略)
4.浙江省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建设项目表(略)
附1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补助市县分类分档
一类为25个经济欠发达市县、4个海岛市县及金华市、安吉县、兰溪市,共32个市县。
第一档:泰顺县、松阳县、庆元县、开化县、文成县、景宁县等6个县;
第二档:龙泉市、仙居县、缙云县、常山县、天台县、淳安县、遂昌县、磐安县、云和县、岱山县、洞头县、嵊泗县、江山市、永嘉县、龙游县、苍南县、青田县、武义县、衢州市、丽水市等20个市县;
第三档:三门县、安吉县、舟山市、金华市、平阳县、兰溪市等6个市县。
二类为29个经济发达和较发达市县。
第一档:嵊州市、临海市、浦江县、东阳市、桐庐县、建德市、新昌县、临安市等8个县;
第二档:诸暨市、永康市、德清县、长兴县、海盐县、富阳市、嘉善县、桐乡市、海宁市、平湖市、玉环县等11个县;
第三档:瑞安市、乐清市、温岭市、义乌市、湖州市、台州市、嘉兴市、温州市、绍兴市、杭州市等10个市县。
附2
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补助市县分类
一类为25个经济欠发达市县、4个海岛市县及金华市、安吉县、兰溪市,共32个市县。包括:泰顺县、松阳县、庆元县、开化县、文成县、景宁县、龙泉市、仙居县、缙云县、常山县、天台县、淳安县、遂昌县、磐安县、云和县、岱山县、洞头县、嵊泗县、江山市、永嘉县、龙游县、苍南县、青田县、武义县、衢州市、丽水市、三门县、安吉县、舟山市、金华市、平阳县、兰溪市等。
二类为29个经济发达和较发达市县。包括:嵊州市、临海市、浦江县、东阳市、桐庐县、建德市、新昌县、临安市、诸暨市、永康市、德清县、长兴县、海盐县、富阳市、嘉善县、桐乡市、海宁市、平湖市、玉环县、瑞安市、乐清市、温岭市、义乌市、湖州市、台州市、嘉兴市、温州市、绍兴市、杭州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