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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解读

发布日期:2016-09-19 10:0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制定的《浙江省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背景

  (一)意义。对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促进我省电影事业产业繁荣发展、文化强省建设和文化产业转型升级意义重大。

  (二)目的。规范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电影专资”)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我省电影事业产业发展。

  (三)依据。按《财政部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9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二、《办法》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六章二十一条,明确了设立省电影专资的基本原则、管理机构、使用范围、预算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

  (一)总则:主要提出了省电影专资管理的总体要求。

  一是省电影专资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电影事业产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二是省电影专资由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级留成部分和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转移支付部分组成。

  三是省电影专资使用管理原则,遵循“突出重点、强化引导、注重绩效、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四是规范省电影专资管理机构和职责,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财政厅组成省电影专资管理委员会,负责省电影专资缴管理,研究提出省电影专资的管理政策和制度,提出省电影专资支持范围和重点方向,审核省电影专资预决算等。

  五是省级管委会设立日常事务办事机构并规范其工作职责,办公室设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级管委会办公室按规定配备人员,具体负责省电影专资征收、缴库、预决算编制、账务核算、报表报送、电影票房收入监管、业务培训等工作。

  六是省电影专资的使用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二)使用管理:主要提出了省电影专资使用范围、预决算管理、支付管理具体规定和省电影专资支出公开要求。

  规范省电影专资的使用范围,主要是资助影院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资助重点电影摄制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助优秀国产影片制作和发行服务;资助重点全省电影产业“走出去”项目;为全省电影观众购买影院公众责任险;全省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维护、电影票务市场检查;资助全省电影产业人才培养;电影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工作的支出;落实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配套补助;经省财政厅批准用于电影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三)预算管理:规定省电影专资纳入省级政府性基金预决算管理。

  一是省级管委会办公室应按规定编制年度省电影专资支出预算,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审核后,纳入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批复下达。省级管委会办公室应根据省电影专资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年度决算,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并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纳入省级政府性基金决算。

  二是规定省电影专资预算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应当按省电影专资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是省电影专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四是符合政府购买服务要求或属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采购指导目录范围内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五是省电影专资形成的结转资金,按照政府性基金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主要规定了绩效评价体系和评价办法,以及监督检查机构。

  一是省电影专资使用单位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是省财政厅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应加强省电影专资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省电影专资预算的依据。

  三是省电影专资办应当对获得资助的单位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上年度省电影专资使用情况书面报省电影专资委。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实施、经费使用、项目实施后的绩效等情况。

  四是每年省电影专资支出情况经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级管委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办法》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省财政厅教科文处,电话:0571-87057603;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发展规划处,电话:0571-87161812。

   

  《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