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省财政厅制定的《浙江省资产评估机构财政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监管,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2016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6年12月1日开始实施。2017年4月,财政部印发《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6号令),明确省级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上述法律法规,加强我省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我们结合省内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状况和建设区市财政部门监管条件,制定了此《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十三条,分总则、评估机构备案管理、评估机构监督管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六章。
(一)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和资产评估机构享有的合法权利。
(二)明确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形式、设立条件和备案要求;明确设区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详细规定了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变更、跨省(市)迁移等备案程序。
(三)明确规定了省财政厅、设区市财政部门和省资产评估协会在实施资产评估机构监督管理中的具体工作职责。
(四)明确财政部门受理的资产评估投诉举报范围和程序,并规定财政部门开展调查处理的工作要求。
(五)详细界定资产评估机构和专业人员、省资产评估协会、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及其相应法律责任。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浙江省财政厅企业处,电话:0571-87058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