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健全和完善民办学校终止退出管理机制,保障民办学校终止清算的顺利进行,保护学校师生、债权人、社会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办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对象涵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以下统称为民办学校)清算均适用本办法。明确民办学校清算时应优先考虑学生和教职工权益优先,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本办法对清算基准日、清算小组成立、职责、清算过程、清算清偿顺序作出规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对现有民办学校过渡期清算和举办者补偿奖励做了规定。对清算后的社会公共资产管理和处置方式做了进一步明确。清算后纳入公共资产管理的由学校审批机关所在地民办教育公益基金托管,统筹用于民办教育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