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建〔2018〕95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经合办(协作办):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我省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顺利推进,规范我省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9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浙江省助力东西部扶贫协作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32号)和财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浙江省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是指浙江省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安排的专项用于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帮扶四川省11个市(州)及所属40个县(市、区)的财政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
受帮扶的40个县(市、区)包括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的壤塘县、阿坝县、红原县、若尔盖县、九寨沟县、黑水县、马尔康市、金川县、小金县、汶川县、理县、松潘县、茂县;凉山州的木里县;乐山市的马边县、峨边县、金口河区和沐川县;宜宾市的屏山县;南充市的嘉陵区、仪陇县、阆中市和南部县;广元市的朝天区、昭化区、旺苍县、苍溪县、剑阁县及青川县;绵阳市的北川县、平武县;巴中市的通江县、平昌县、南江县、巴州区;达州市的宣汉县、万源县;泸州市的叙永县、古蔺县;广安市的广安区。
第三条 帮扶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帮扶资金的筹措和全省帮扶资金的拨付(杭州、宁波除外),督促协调四川省财政部门将帮扶资金统一纳入当地扶贫资金的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范围;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浙江省赴四川省东西部扶贫协作帮扶工作组(以下简称“前方工作机构”)和四川省相关部门,制定东西部扶贫协作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提出受帮扶县(市、区)资金分配方案,牵头组织对资金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各市、县(市、区)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本级资金筹措、对口督查等工作。
第四条 帮扶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核定规模,分级筹措。我省帮扶资金由省与市县共同筹措,每年各市、县(市、区)筹资规模由省财政厅统一核定。
(二)统一上缴,统一拨付。承担帮扶资金筹措任务的市、县(市、区)按照省财政厅核定的额度将资金及时、足额上缴到省级国库。省财政厅统一拨付至四川省各受帮扶县(市、区)国库。
(三)预算管理,精准扶贫。帮扶资金应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的规定,确保资金使用规范,专项用于四川省精准脱贫扶贫项目。
第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年度帮扶资金规模核定省级和市本级、县(市、区)筹资额度。帮扶资金筹措对象为省级、温州市等9个市本级和所属66个县(市、区),综合考虑现行财政体制、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市本级、县(市、区)分档承担帮扶资金筹措任务,具体分档情况见附件。
第六条 各有关市、县(市、区)根据省财政厅核定的帮扶资金额度作转移性支出,列“23013援助其他地区支出”科目,在省财政厅发文之日起1个月内,将帮扶资金足额缴入省级国库。未按时、足额上缴帮扶资金的,省财政厅将在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时扣缴并加收罚息。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同前方工作机构及四川省相关部门,按照年度帮扶资金总规模,提出年度帮扶资金分配方案,并按此下达年度帮扶项目计划。
省财政厅按照资金分配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将帮扶资金拨付到位。
第八条 帮扶资金主要用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关联密切的产业发展、劳务协作、人才培训、社会事业以及基础设施等方面的项目支出。具体由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年度项目计划确定。
第九条 承担东西部扶贫协作任务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督促受帮扶地区制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帮扶资金绩效考核评价机制,确保帮扶资金聚焦精准脱贫攻坚。
第十条 帮扶资金筹措、使用管理接受浙江省和四川省双方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督查,确保帮扶资金安全、规范、高效。
第十一条 督查过程中如发现各级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有截留、挤占、挪用帮扶资金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杭州市、宁波市根据本办法,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长效帮扶青川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1〕214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对口支援四川藏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5〕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分档承担帮扶资金筹措任务的市本级、县(市、区)名单
附件
分档承担帮扶资金筹措任务的市本级、县(市、区)名单
第一档(31个):
温州市本级、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乐清市、瑞安市、湖州市本级、吴兴区、德清县、长兴县、嘉兴市本级、南湖区、秀洲区、嘉善县、平湖市、海宁市、桐乡市、海盐县、绍兴市本级、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诸暨市、金华市本级、义乌市、永康市、台州市本级、椒江区、路桥区、温岭市、玉环市。
第二档(14个):
洞头区、南浔区、安吉县、嵊州市、新昌县、婺城区、金东区、东阳市、浦江县、黄岩区、临海市、衢州市本级、丽水市本级、舟山市本级。
第三档(30个):
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文成县、泰顺县、兰溪市、磐安县、武义县、仙居县、三门县、天台县、柯城区、衢江区、龙游县、常山县、江山市、开化县、莲都区、龙泉市、青田县、缙云县、遂昌县、松阳县、云和县、庆元县、景宁县、定海区、普陀区、岱山县、嵊泗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