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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文化研究工程(第二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9-26 11:0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省财政厅、省社科联制定的《浙江文化研究工程(第二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实施浙江文化研究工程,鼓励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文化强省和哲学社会科学强省建设,省财政设立了文化研究工程专项资金,并会同省社科联制定、印发《浙江文化研究工程(第二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8〕37号),要求各省级社科研究部门、各高校结合本单位情况参照执行。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因素分配、滚动规划、自主安排、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二)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社科联共同管理。

(三)专项资金采用负面清单管理。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建设项目之外的人员经费支出以及与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四)专项资金按不同用途分类分配,主要分为两大用途:研究和出版。其中研究类经费,按不同种类课题分类分配,课题类别有:研究类课题(每项、册10~15万元);文献整理类课题有,点校本、笺校本等古籍整理/研究(每项、册10~15万元),标点本等古籍整理/研究(每项、册5~8万元),文献资料整理影印(每项、册3~5万元),文献稿本、抄本等整理影印(每项、册0.5~1万元)。出版类经费,按著作字数分类分配,类别有:20万字以下(每项、册4~7万元),21~30万字(每项、册5~8万元),31~40万字(每项、册6~9万元),41~50万字(每项、册7~10万元)。

(五)专项资金采用动态管理。各科研单位、高校每年结合学校实际和年度工作重点,编制或调整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项目预算。原则上按当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控制额度的3倍以内进行掌握。规划包括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及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组织管理、保障措施等。

(六)省财政厅、省社科联自课题立项后,应及时完成资金预算方案,并于预算执行年度及时下达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提前下达的部分,应向各高校下达专项资金控制数并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七)各省级社科研究部门、各高校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加快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专项资金分配、使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省财政厅、省社科联组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由省财政厅、省社科联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

浙江省财政厅科教处  王格吟  0571-87058458,

浙江省社科联规划办  董希望  0571-87058643。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文化研究工程(第二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