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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19-01-10 11:1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ZJSP12-2018-0058

浙财基〔2018〕3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规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省级专项资金管理,现就《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15〕1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省级专项资金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2018年12月26日——2021年12月25日),到期后,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进行周期综合评价,根据周期综合评价结果,调整完善专项资金分配政策。

本补充通知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征求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doc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