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12-2019-0001
浙财企〔2018〕92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供销社:
为进一步规范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实施专项资金周期评价调整,现就《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4〕45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从2018年起,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后,省供销社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进行周期综合评价。根据周期综合评价结果,省财政厅适时调整完善专项资金分配政策。
本补充通知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9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