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制定印发的《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竞争力提升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8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正式实施,促进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是我省实体经济的主力军和生力军,为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要求,省财政厅牵头对省经信厅(省中小企业局)、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中原中小企业扶持资金进行了整合,并新增部分预算资金,新设立省级中小企业发展(竞争力提升工程)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共分为五章,计16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支持范围、支持方向和分配方式;第三章为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第四章为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五章为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专项资金设立依据与目的。专项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委、省政府等有关政策设立,主要用于引导地方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明确专项资金预算来源及实施周期。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后,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周期综合评价,并根据周期综合评价结果,省财政厅适时调整完善专项资金分配政策。
(三)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强化资金统筹使用。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经信(中小企业)、科技、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方案审核、资金下达等工作。省经信厅会同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共同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分配方案,强化资金统筹使用,避免各自为政的局面,形成政策合力。
(四)明确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突出集中财力办大事。专项资金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含宁波)为支持对象,按照省委、省政府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要求,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小微企业工作决策部署和中小微企业发展瓶颈短板,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园提升发展、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培育发展和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等。
(五)明确专项资金分配方式,点面结合、注重联动。按照省政府“两个一般不”改革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要求,专项资金采取竞争法和因素法相结合方式进行分配,其中:小微企业园建设等省委、省政府重点专项工作实行竞争性分配,实施专项激励,以点带面,引导全省重点专项工作顺利推进;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融资服务等面上的普遍性短板问题,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强化省市县联动支持,从全省面上统筹推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省经信厅(中小企业局)会同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省财政厅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年度工作安排,及时调整分配因素、权重,以及竞争性专项激励工作领域。
(六)强化绩效管理要求,明确专项资金使用节点。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在资金分配方案、项目安排、实施情况等各环节全面体现绩效目标,并对绩效申报、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职责和要求作了规定。并对专项资金的方案制订、提前下达、分配计划、地方资金拨付、项目备案等时间节点作了明确,便于各地更好地开展相关工作。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厅(省中小企业局)、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
省财政厅企业处,联系电话:0571-87058472;
省经信厅企业规划处,联系电话:571-87056940;
省科技厅高新处,联系电话:0571-87054142;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综合处,联系电话:0571-87056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