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印发的《浙江省内河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补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11年,我省出台《内河水运复兴行动计划》,提出充分发挥内河水运优势与潜力、提升内河重点港口水陆物资转运枢纽的功能地位,推进我省内河水运复兴。同时明确:除因城市建设等原因要求大范围改道的航道工程补助资金需另行商议外,拓宽改造的航道工程原则上由工程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征地拆迁、政策处理等费用,省级(含国家补助资金)对航道建设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给予补助。此后,内河水运复兴步伐显著加快。“十三五”期间,我省计划建设18条国省骨干航道,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现出台《浙江省内河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补助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五章十六条,对内河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范围、资金补助原则及重点、资金补助标准、资金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一)总则。主要明确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
(二)资金补助原则及重点。明确“分类补助、量力而行、突出重点、公开透明、讲究绩效”的原则、项目纳入规划的要求以及进度要求。
(三)资金补助标准。明确内河航道补助基准以及因地方城市建设等原因要求大范围改道的航道工程项目、以水资源综合利用功能为主的梯级开发项目、对于航电结合的内河骨干航道新改建项目中电站工程部分的特殊情形补助、养护大中修补助基准以及其它规定。
(四)资金监督管理。明确资金拨付、资金管理、绩效管理、审计决算、监督检查等内容。
(五)附则。明确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浙江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电话:0571-87057613;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财务审计处,电话:0571-8780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