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执法〔2020〕1号
投诉人:温州市国秀电器有限公司
地址:温州市鹿城区环球大厦1807室
被投诉人: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府东路717号
采购代理机构:温州市行政审批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中心(温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温州市会展路1268号
相关供应商:浙江亿龙电器有限公司
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黄龙家电市场综合大楼505室
投诉人温州市国秀电器有限公司对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电子系空调项目(编号:Z-GB201909170008CWT,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材料经补正后,本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温州市国秀电器有限公司诉称:评分结果不公平,应为无效。事实依据:“专家”的评分(临时‘不专’)问题:格力62分,美的56.08分,海尔却落差中标品牌8分;附美的与海尔的权威试验检测报告对比。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的5P柜机空调,外机安装6楼,内机分别安装5至1楼,最大落差将近50米(经过空调井)。也就是说,国内品牌只有海尔的5P柜机是纳入商用空调体系,才是真正符合本工程的商用空调需要,其他都是纳入分体空调的家用体系,如格力、美的、海信……评分反差反而如此之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主旨:“公平、公正”基本原则。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为了维护招投标公正,为了业主和国家的利益,采购正确的商品,请财政厅监管处重新组织复评。投诉人温州市国秀电器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技术参数说明》、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柜式空调器《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试验报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分体落地式空调器《检验报告》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辩称:一、本项目于2019年10月8日发布公告,2019年10月15日收到温州市国秀电器有限公司质疑,我单位当天作出答复,并对质疑内容做了有关论证和修改后,温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于2019年10月15日于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更正公告。2019年11月1日,我单位收到温州市国秀电器有限公司对本项目的第二次质疑,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且11月1日已超过质疑有效期,质疑不成立。2019年11月6日开标后,本项目由浙江亿龙电器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938800.00元整。并于当天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结果公告。二、铜管管径问题:在2019年11月13日业主单位收到的温州市国秀电器有限公司针对本项目评标结果的质疑函中未提及,质疑内容仅为:苛政猛于虎,不公正的招标评标也吓人,海尔的评分结果差格力12分,差美的8分,为此提质疑。根据财政部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20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核查浙江亿龙电器有限公司的技术资信标时,发现其投标文件第2、4、5页已分别响应了3P5P冷媒管的型号,其商务报价统一为80元每米,并不构成恶意竞争。浙江亿龙电器有限公司的商务标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三、关于认为海尔品牌参数的先进性:经温州市行政审批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中心(温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核查,专家打分在合理范围内。四、此项目依法组建政府采购评审小组,依法独立且客观公正地开展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评审现场评审小组自觉签订《政府采购评审人员廉洁自律承诺书》,承诺没有利害关系。开标程序合法。被投诉人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本项目采购公告、更正公告等证据。
采购代理机构温州市行政审批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中心(温州市政府采购中心)述称:一、本项目于2019年10月8日发布公告,2019年10月15日收到温州市国秀电器有限公司质疑,业主单位当天作出答复,并对质疑内容做了有关论证和修改后,温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于2019年10月15日于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更正公告 。2019年11月1日,业主收到温州市国秀电器有限公司对本项目的第二次质疑,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且11月1日已超过质疑有效期,质疑不成立。2019年11月6日开标后,本项目由浙江亿龙电器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938800.00元整。并于当天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结果公告。二、铜管管径问题:在2019年11月13日业主单位收到的温州市国秀电器有限公司针对本项目评标结果的质疑函中未提及,质疑内容仅为:苛政猛于虎,不公正的招标评标也吓人,海尔的评分结果差格力12分,差美的8分,为此提质疑。根据财政部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20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核查浙江艺龙电器有限公司的技术资信标时,发现其投标文件第2、4、5页已分别响应了3P5P冷媒管的型号,其商务报价统一为80元每米,并不构成恶意竞争。三、关于认为海尔品牌参数的先进性:打分细则第一项主要技术参数和要求为客观分,负偏离扣分和实质意义的正偏离加分均由评委共同认定,开标现场评标委员会经过充分讨论,一一认定加分扣分事项。第二第三项关于品牌和技术先进性,核查了5位专家的具体打分,除一个专家对美的品牌打分偏高外但也没超过政采云设置的预警线(采购中心现场发现后要求他出具了书面说明),其余专家打分在合理范围内。四、此项目依法组建政府采购评审小组,依法独立且客观公正地开展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评审现场评审小组自觉签订《政府采购评审人员廉洁自律承诺书》,承诺没有利害关系。开标程序合法。采购代理机构温州市行政审批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中心(温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供了招标文件、评审资料、供应商投标文件等证据。
相关供应商浙江亿龙电器有限公司述称:一、空调专业技术评分由专家评审得出,不存在不合理不公平之处。投诉人认为评分结果不合理不公平,纯属无稽之谈。二、投诉人投诉属于恶意、虚假投诉,请贵厅依法予以查处,理由如下:1.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被投诉人以不正规的招标管径投标”为由进行投诉。本公司的相关投标设备,已经过此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专家评审组审核,符合此次政府采购项目的标准。而投诉人捏造本公司在招投标过程提供不正规的设备,属于恶意、虚假投诉。2.本次投诉并非投诉人第一次针对本公司进行投诉,查阅过往记录,投诉人只要未中标就以各种理由进行投诉,但是以往种种投诉都不成立(贵厅可以查阅相关供应商档案)。3.据本公司了解,投诉人的公司根本没有在其工商登记中的注册地址办公,属于“空壳公司”。因此,投诉人捏造事实进行投诉,且次数众多,属于恶意、虚假投诉。请求贵厅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将投诉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三、投诉人的上述恶意、虚假投诉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贵厅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八项(“供应商不得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虚假、恶意质疑、投诉,扰乱政府采购工作”)以及第二十条的规定,将此案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案查处,并建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四、海尔配管50米,最大落差是30米,是国内四大品牌唯一归属商用空调的品牌,而美的是分体空调,没有最长配管和落差依据。回复:配管长度和落差的说明不属于本次投标要求,投诉人没有看清投标要求,对于自己投标的产品过于夸大其优势,我公司按照招标要求合法合理参与投标。五、海尔投标供应商是以5P空调的铜管标配管径投标,海尔3P空调铜管每米80元,5P空调铜管每米100元。而美的供应商提供是以不正规的招标管径投标,每米80元。加上空调自带铜管490米,共约3000米,“偷”去约人民币6万元。回复:1.我方按照《投标法》正常投标,铜管管径按照招标要求去报价,都是合法合理的,现被投诉成公司信用有问题,实属恶意之举。2.详见采购内容:要求的是Φ9.5(壁厚0.8mm)/Φ15.9(壁厚1.0mm),我公司按招标采购要求报价,合理合法。3.该管径铜管完全符合5P机子的要求,我们按正常的这个型号的铜管去报价,不存在“偷”的说法,投诉人不能按照正常人的思维去理解招标要求,我方将追究投诉人对我公司名誉损失的法律责任。4.关于投诉人说的50米配管,30米落差属于安装技术问题,我方美的空调完全可以做到此要求,投诉人过于夸大自己品牌的优势,属于不正当投诉。六、美的产品不带D(KFR)?海尔有加热电辅热功能(KFRd)。回复:此投诉完全属于颠倒是非,投诉人提供的资料,美的产品检测报告和参数截图明显表明了美的是带电辅热的,且参数里面也表明了电辅热的参数。反而投诉人说海尔在参数、样册中没有表示是否带电辅热,也没有关于这块的具体参数。最后关于投诉人投诉的第四、第五条,我公司按照投标要求合法投标,美的内机循环风量是2000,且海尔内机循环风量也是2000。并不存在是否优于一说,而且海尔的6000风量属于外机参数,不属于本次招标里面的要求。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Z-GB201909170008CWT),2019年10月8日发布招标公告,10月8日发布第一次更正公告,10月15日发布第二次更正公告,11月6日开标,4家供应商参加投标,11月6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浙江亿龙电器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12月3日,本项目采购合同公告。11月12日温州市国秀电器有限公司对于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质疑,11 月14日,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
二、招标文件第五部分招标内容及要求“二 采购内容及要求”“序号1”载明“货物名称:3P分体空调,参数:定频3匹柜机,额定制冷/热量:≥7.3/8.2KW,辅助电加热:≥2.25KW,额定制冷/热耗电量:≤2.17/2.27KW,室内机最大风量:≥1210m3/h,室内机最大运转音:≤42dB(A),室外机最大运转音:≤56dB(A),电源:380V 50Hz,冷媒:环保新冷媒,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提供样本册)
三、招标文件第五部分招标内容及要求“二 采购内容及要求”“序号2”载明“货物名称:5P分体空调,参数:定频5匹柜机,额定制冷/热量:≥12.0/12.5KW,辅助电加热:≥3.5KW,额定制冷/热耗电量:≤3.6/3.5KW,室内机最大风量:≥2000m3/h,室内机最大运转音:≤50dB(A),室外机最大运转音:≤59dB(A),电源:380V 50Hz,冷媒:环保新冷媒,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提供样本册)
四、招标文件第五部分招标内容及要求“二 采购内容及要求”,“序号3”载明“货物名称:空调冷媒铜管,数量:2540米;参数:Φ9.5(壁厚0.8mm)/Φ15.9(壁厚1.0mm)。”
五、招标文件第六部分评标原则及方法“五 评分细则”“1. 技术资信分的评定(70分 )”载明“评分内容:1.主要技术参数和要求25分;2.投标产品品牌知名度5分;3.投标产品技术先进性18分;4.实施方案5分;5.业绩5分;6.投标供应商综合实力5分;7.售后服务方案5分;8.政策分2分”。其中:主要技术参数和要求25分,评分方法为:标注“▲”加下划线的参数为不可偏离参数,负偏离可导致废标;除不可偏离参数外,投标人所选用的产品技术参数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得23分;所投产品对性能指标及技术参数属负偏离或缺漏项的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是否为实质意义负偏离扣分由评委共同认定)。所投产品技术参数与功能有实质意义的正偏离,每项加0.5分,最高加2分。无实质性意义的不加分,正偏离加分由评委共同认定。
六、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浙江亿龙电器有限公司技术商务资信得分为56.08,投标产品为美的空调;投诉人温州市国秀电器有限公司技术商务资信得分48.0,投标产品为海尔空调。两家供应商技术商务资信评审得分相差8.08分。两家供应商关于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要求、品牌知名度、技术先进性、政策分等设涉及品牌的评审得分分别为40.02分、34.26分,相差5.76分,其中“主要技术参数和要求”两者相差3分,评标委员会成员打分一致。另外,温州豪家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技术商务资信得分为62.38分,投标产品为格力空调。
七、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由1名采购人代表和4名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在浙江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于客观评审因素的打分均一致,对于主观评审因素的打分均在评分细则分值范围内,也未出现畸高或畸低的情形。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和评价。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包括“以投标产品的试验检测报告进行比较”“商用空调体系与家用空调体系进行比较”和“5P分体空调内外机最大落差”,故投诉人主张依据前述评审标准对投标产品进行评审缺乏依据。投诉人认为其海尔品牌空调的技术参数得分不应与中标供应商美的品牌空调有8分的差距,经本机关调查查明本项目涉及投标品牌的评审得分两者相差5.76分,其中评分项“主要技术参数和要求”两者相差3分,投诉人对投诉事项“评分结果不公平,应为无效”未能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且本机关在投诉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违法评审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投诉人关于“评分结果不公平,应为无效”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人认为招标需求中的技术参数和评审因素不合理、不公平等事项,均属于对采购文件的投诉范畴,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
综上,投诉人关于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电子系空调项目(编号:Z-GB201909170008CWT)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