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建设教育强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3号)、《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浙政办发〔2018〕104号)等文件,在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总体框架下,结合浙江实际,省财政厅牵头起草了浙江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科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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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10日
浙江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实施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建设教育强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3号)、《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浙政办发〔2018〕10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浙江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中央与地方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总体框架下,立足我省实际,科学划分省与市县在教育领域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和省以下财政关系,推动全省教育事业高水平均衡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强化顶层设计。明确省政府在省内教育领域财政事权总体确认和划分上的决定权,落实市县政府按规定履行教育领域财政事权的责任,通过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合理划分,充分调动各级因地制宜发展教育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 坚持科学规范,清晰权责划分。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公益性为目标导向,合理确定政府提供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强化政府在提供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加强对教育领域非基本公共服务的引导和推动,通过明确财政事权清单范围和内容,确保财政投入,增加其他投入,共同推动教育事业发展。
3. 坚持分类施策,兼顾效率公平。在保持现行我省各项财政教育政策体系总体稳定的基础上,结合不同教育阶段公共服务属性对省与市县相关教育事权进行分类界定。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如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相关事权予以进一步确认,确保公平优先,同时兼顾效率,注重加强与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协调,推动各项财政教育政策的调整完善,并加强对全省财政教育政策的引导和优化。
4. 坚持优先发展,立足浙江实际。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省级制定并完善教育领域相关经费标准,推动各项教育经费需求足额落实到位。坚持保障水平与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地方财力相匹配,兼顾各级财政承受能力,优先保障基本民生底线,在此基础上,有条件的市县可结合实际自行提高市县执行标准和实施范围。
二、主要内容
根据中央与地方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总体框架和我省实际,将省与市县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含学前教育、普通高中、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三个方面。
(一)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总体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并按具体事项细化,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校舍安全、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省级统筹资金,根据相关经费标准与市县财政按照分档负担比例,通过共同事权转移支付安排省级财政承担的部分资金;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除明确由中央或省承担的部分外,所需经费主要由市县统筹安排,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予以适度支持。具体包括:
1.公用经费保障。省在国家基础标准上制定省级标准,所需经费省与市县按省级标准,以分类分档的比例分担(现阶段标准附后,下同)。
2.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省在国家基础标准上制定省级标准,所需经费省与市县按省级标准,以分类分档的比例分担。
3.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省参考国家试点标准制定省级标准,所需经费省与市县按省级标准,以分类分档的比例分担。
4.外来务工子女入学。按照输入地政府负责、公办学校接纳为主的原则,由市县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满足随迁子女入学的基本需求。省级根据各地吸纳外来务工子女入学总人数和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等因素,安排转移支付补助。
5.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提供义务教育阶段国家课程教材、免费提供小学一年级新生学生字典,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免费提供省级通用地方课程教材,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免费提供与国家课程教材相关的学生辅助学习资源等所需经费由省与市县以分类分档比例分担。其余由市县财政承担。
6.校舍安全保障。辖区内校舍安全保障经费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省级根据市县学生、学校数等因素,安排转移支付补助。
7.其他经常性事项,主要是教师工资待遇、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岗津贴、农村任教津贴等教师待遇保障支出等,由市县财政承担,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予以支持。
8.阶段性任务事项。当前,继续实施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由省和市县共同分担,省级统筹资金,根据市县学校、项目等因素,安排转移支付补助。今后,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对类似项目或其他阶段性任务结合我省省级适时调整。
(二)学生资助
学生资助是相对独立完整的政策体系,覆盖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除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外,其他总体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省级财政负担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
1.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由省级与市县财政按照幼儿园隶属关系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省级统筹资金,按省级标准与市县按分类分档的比例分担。
2.普通高中免学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由省级与市县财政按照普通高中学校隶属关系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省级统筹资金,按省级标准与市县按分类分档的比例分担,其中免学费部分按实际减免金额,分类分档分担。
3.中等职业教育(含技工院校,下同)免学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由省级与市县财政按照中等职业教育学校隶属关系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省级统筹资金,按省级标准与市县按分类分档的比例分担。
4.高校国家助学金。全省统一实施的本专科国家助学金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省级制定本专科国家助学金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省属普通高校的国家助学金由省财政统筹资金承担,市属普通高校的国家助学金由省财政统筹资金,根据分类分档的比例分担,其余由当地财政予以补足,省市共建高校按照省市分担比例和分类分档的比例计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按照规定比例和标准承担。
5.浙江省政府奖学金、浙江省政府来华留学生奖学金、农业种养类免学费。由省级制定标准,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
6.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在省内普通高校就读的浙江籍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所需经费由学生入学前所在地的市县财政承担,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补助,地方承担部分由学生入学前所在地的市县财政承担。高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所需经费,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风险补偿金补助,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和高校按规定比例分担。
(三)其他教育
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其他教育,均为非义务教育,总体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原则上按照办学主体隶属关系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分级筹措办学经费。对部分事权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具体如下:
1.学前教育。实行由市县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和“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分担”的投入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前教育经费,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级要构建并完善学前教育生均经费、公用经费和公办园生均拨款标准,结合各地发展情况按因素法安排转移支付补助,支持我省普惠性幼儿园发展。
2.普通高中。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展高中阶段教育的主体责任,完善以财政投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资金为辅的普通高中经费投入机制,省级制定公用经费标准,推动各地科学合理确定各项经费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3.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由政府、行业、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依法筹集经费。设区市要加强统筹优化学校布局调整力度,优化专业结构,做大做强特色专业发展,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省级制定公用经费标准,并进一步强化以专业为核心导向的支持体系,通过转移支付引导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更加注重专业建设,提升办学内涵。高等职业教育财政事权总体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各级财政应结合实际制定、完善高等职业教育财政拨款体系,保障高等职业教育学校的运行和发展。
4.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财政事权总体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各级财政应结合实际制定、完善高校财政拨款体系,保障高等教育学校的运行和发展。
5.特殊教育。实施政府负责、分级办学、分类管理的管理体制,落实省市县对视障、听障、智障等类型分类办学管理责任,确保各项生均公用经费和生均定额拨款政策要求。省级统筹资金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6.民办教育。由各级政府实行分类管理,拓宽社会力量办学空间,科学制定教育总体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民办教育资源,加大对民办教育扶持力度,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等方式对辖区内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省级财政通过建立民办教育转移支付制度,支持各地推进民办教育发展。
7.现有我省民族教育、继续教育以及高校、军队、林场林区、国有企业所属学校等,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按照法律法规、现行体制等执行,国家和省今后另有规定的,遵循相关规定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教育优先理念,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结合各地实际做好组织领导及落实工作,共同推动浙江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向纵深发展。
(二)落实支出责任。根据本实施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进一步优化省级财政教育经费投入结构,逐步加强省级统筹力度,夯实市县支出责任,确保我省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
(三)完善预算管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教育领域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并通过绩效管理促进支出结构的进一步优化,提高教育领域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省级财政除按照上述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及转移支付制度要求落实资金外,对特殊时期、特殊情况要进一步加强资金统筹力度。
(四)修订相关制度。结合国家和省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省级层面要审时度势,逐步完善省定相关经费标准,并对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行动态调整优化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精神,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共同保障我省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本方案自2020年 月 日起实施。
附:浙江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清单
关于浙江省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报告的起草说明 .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