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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修订后的预算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16 10:2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预〔2020〕2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修订后的预算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财法〔2020〕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夯实预算管理基础,推进《条例》要求落到实处

有序推进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设,用系统化思维全流程整合预算管理各环节业务规范,做好《条例》各项要求与一体化系统的有效衔接,构建现代信息技术条件下“制度+技术”的管理机制,为深化预算制度改革提供基础保障。认真执行《浙江省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按照《条例》规定,结合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要求,提升预算管理现代化水平。提高预决算公开的规范性和透明度,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扎实推进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并动态调整完善支出标准,逐步建立支出标准对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约束机制。

二、进一步规范预算执行,强化全流程管理

严格按照年度预算、预算级次、拨付程序、进度加强预算资金拨付管理。规范财政专户账户管理,严格执行开立、变更、撤销财政专户管理程序,未经财政部核准,一律不得新开立财政专户。规范财政专户资金管理,核算资金应与财政部核准的专户类型及核算内容相匹配,严禁违规将国库资金转入财政专户,严禁将财政专户资金借出周转使用;按财政部要求将财政专户资金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单独反映,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三、进一步强化预算监督和绩效管理,提升预算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切实加强对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管理工作的监督,重点监督《条例》关于预算管理的新规定、新要求落实情况,注重预算管理的合规性和成效。发挥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纠正问题及举一反三、源头治理的作用,提高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利用财政管理信息系统,运用流程嵌入、数据预警、动态监控等多样化监督手段,精准定位、精准发力,提高监督效能。加快建立以绩效为核心的财政政策体系和资金管理机制,健全“事前事中控制为主、事后促事前”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加强事前控制,严格将事前绩效评估作为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抓实事中绩效监控,实质性运用绩效监控结果。强化绩效评价,健全单位自评与财政重点评价相结合、项目评价与政策评价相结合、全省上下联动与第三方机构独立评价相结合的评价体系。落实结果应用,切实把绩效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将《条例》纳入下一年度普法责任清单,并根据各单位实际制定普法项目宣传教育实施方案,进一步学深悟透,扎实推进《条例》组织实施工作。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做好修订后的预算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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