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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01 16:2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采监处。

联系人:冯华

联系电话:0571-87055741

电子邮箱:fenghua917@sina.com

传真电话:0571-87056984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1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行为,提高政府购买服务采购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严格按照本部门、本单位内控、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二、实施政府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包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实施计划报财政部门备案,执行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执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的政府采购政策,依法确定采购方式,履行法定采购程序和信息公开、接受质疑投诉和监督检查等。

三、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供需特点和市场发育程度,灵活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法定采购方式或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服务市场(定点采购)确定购买服务项目承接主体。

公共服务项目除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条件外,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履行单一来源采购论证公示程序并报财政部门批准。

(一)若更换承接主体,将导致在现有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下,无法保证与原有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且会导致服务成本大幅增加或原有投资损失;

(二)省级以上(含省级)预算单位在最近1年内通过公开竞争方式产生的同类项目政府采购结果,本系统内下级预算单位需要直接采用的。

适用上述情形的,采购人可以和供应商就合同价格进行再次协商。

四、实施政府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变更,应当遵守合同法、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动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合同,采购单位不得以续签合同等方式变相延长合同履行期限。

五、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将合同转包,但经购买主体同意或在采购响应文件中明确的,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金额较大的公共服务项目如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购买主体可要求承接主体在履行合同时,将合同进行适当拆分,将其非核心、关键部分划出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30%)分包给符合条件的中小服务供应商承担,积极培育承接主体。但合同不适宜拆分的除外。

六、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约验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当邀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验收,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征集公众对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的评价,并按一定比例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工作。

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等标准的履约情况。公共服务项目的验收结果应当在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以及本部门、本单位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七、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绩效管理。购买主体应当对本部门、本单位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采购绩效管理,实施事前采购绩效评估和事后采购绩效评价,具备条件的可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评价。财政部门应重点加强对资金金额和社会影响大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以及公共服务项目的采购绩效评价。采购绩效评价指标包括预算资金节约情况、采购效率和采购效益等。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八、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采监〔2014〕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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