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建〔2020〕17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宁波不发):
为加强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自然灾害救灾工作,加强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时效性,根据《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救灾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我省用于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职责,组织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救灾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救灾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依法下达预算以及资金的整体绩效管理等工作。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指导救灾资金使用,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督促指导市县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审核资金使用建议方案并拨付资金、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县应急管理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研究提出本地区资金使用建议方案,做好救灾资金组织实施、监管和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五条 救灾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人员搜救、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购买、租赁、运输救灾装备物资和抢险备料,现场交通后勤通讯保障,灾情统计、应急监测,受灾群众救助(包括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救助、抚慰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解决受灾群众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等),保管救灾储备物资,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等应急救援所需租用飞机、航站地面保障等,以及落实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救灾事项。
第六条 森林草原航空消防补助资金申请,于每年6月底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根据飞行任务计划测算下年度资金使用额度,并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第七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根据灾害损失程度和抢险救灾投入测算救灾资金补助额度,并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提交救灾资金申请报告。
第八条 救灾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灾害规模范围、受灾人口、调动抢险救援人员和装备物资情况、转移安置人口数量、遇难(失踪)人数、需应急救助和过渡期生活救助人数、倒塌损坏房屋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地方抢险救灾投入和市县财力状况等。
第九条 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在收到中央资金文件30日内,将救灾资金下达市县。
第十条 各市县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本细则,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在规定支出范围内统筹安排使用救灾资金。各市县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收到省级下达的救灾资金后,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地区绩效目标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第十一条 按照政务公开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要求,各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救灾资金管理情况和分配结果的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各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有关部门或单位做好救灾工作,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安排使用救灾资金,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年度终了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和省应急管理厅将不定期对救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开展绩效抽评和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救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和财政部浙江监管局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救灾资金审核、下达等工作中,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明确的其他事宜,包括救灾资金拨付、结转结余资金处理等,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