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执法〔2020〕48号
投诉人:宁波阶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宁波高新区光华路299弄C4幢716室
被投诉人一:浙江中创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环城西路北段225号真如中心
被投诉人二: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宁波市海曙区机场路1988号
相关供应商:宁波笃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海曙区新典路528弄77号7-8室
投诉人宁波阶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多媒体教室整体改造项目(重发)(编号:ZJZC-203109-2,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0年11月12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宁波阶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 1:我公司对代理机构回复结果不满意,客观评分不一致不属于质疑事项内容,代理机构重新召集专家进行评审属于程序违法。事实依据:代理机构回复说技术偏离条款必须评分一致,也就是他们认为出现不一致才召集评审并且修改。但是客观评分不一致不属于质疑事项内容。据我们了解到的信息第一次质疑的企业的质疑函并没有质疑专家评分不一致这个内容,那为何叫专家过来会牵扯到这个问题。综上所述:代理机构可以叫专家过来答复质疑的部分,但是不能处理没有质疑的内容。根据代理机构的回复函就能发现明显的漏洞。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87号令第六十四条。投诉事项 2:针对宁波笃行公司的质疑,我司已明确表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出具厂商的证明材料且可在验收环节加以验证。专家在二次评审过程中认定我司所投产品存在负偏离,属于片面的论断,有理由相信在此过程中专家被误导。事实依据:我公司出具了相关澄清材料展示了所投产品的技术实力,所投产品的厂家也提供了相关的材料来辅助认为满足招标要求。1.官网的材料不能作为法律依据的材料。2.我公司能满足客户的产品需求,同时提供性价比更高的产品,包括帮客户定制符合要求的产品。3.即使我公司现在的产品不是客户心目中最满意的产品,但是不代表我公司无法在实施的时候给客户提供满足要求的产品。因此专家凭什么以现场的那几小时就认定我公司达不到要求并且扣除相应的分数?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请求:1.我司请求维持第一次评审结果。2.请求监管部门调阅重新评审材料及录像,对其合法性进行评判。投诉人宁波阶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在本机关调查过程中,投诉人提供了鉴定申请书和2份投诉函补充材料。投诉函补充材料就关于部分产品的偏离表响应与目前事实提供产品不一致情况作出解释说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智能高清网络中控产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实产品型号为JT-308与所投产品JT-308X的差异情况说明以及反映以下三个情况:1.本项目其他三家投标单位存在围标串标嫌疑的证据材料;2.“回顾浙江中创招投标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多媒体教室整体改造项目的征询函的相关问题,涉及包括我公司的投标文件内容及评委评审内容,均属于招投标保密内容,宁波笃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如何获得相关内容?”;3.“回顾浙江中创招投标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多媒体教室整体改造项目(重发)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与浙江中创招投标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多媒体教室整体改造项目(重发)采购结果的更正公告,第一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公示了我公司的中标金额、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供应商地址及主要产品的标的名称、品牌、数量、单价、规格型号,而在第二次更正公告结果时只更正了中标候选人,并未提及其他内容,是否存在区别对待?而且我公司对更换结果的理由毫不知情!代理机构的回复只有:自己看更正公告!”
被投诉人一浙江中创招投标有限公司辩称:投诉事项一说明:我公司在招标结果公示后收到宁波笃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函,因为涉及评标委员会技术参数评判部分,所以我公司申请专家协助质疑答复(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四条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在协助答复质疑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宁波阶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上的技术参数响应情况与质疑函的证明材料存在较大出入,特要求我公司针对该份质疑内容向宁波阶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出征询函,待回复后再作评判。宁波阶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回复后,我公司第二次组织专家进行协助答复质疑,发现宁波阶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有三条内容存在不实响应,故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其中三条质疑事项成立,技术条款偏离,应当扣除相应技术条款偏离的分数。(法律依据:技术偏离条款为客观分值,所有评委必须评分一致,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要求)。投诉事项二说明:根据第二次协助答复质疑意见,评标委员会认为宁波阶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以下三条技术偏离:1、智能高清网络中控的产品国家强制安全认证证书问题[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国家强制安全认证证书”通过“国家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实产品型号为JT-308与所投产品JT-308X不符。且宁波阶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澄清函中也没有提供证明材料,证明该公司对所投产品的“产品国家强制安全认证证书”申请了新的认证证书或完成了原认证证书的变更、型号扩展(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7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五条情形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与该单位投标文件中投标产品技术规格响应表所述“无偏离”不符]。2、无线话筒问题(所投产品无线话筒为深圳市台电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型号为TES-5604N_W,该无线话筒的核心传输技术为红外发射技术与标书要求的2.4G抗干扰射频技术不符。且宁波阶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澄清函及投标文件的技术方案中也明确说明无线话筒的核心传输技术为红外发射技术。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与该单位投标文件中投标产品技术规格响应表所述“无偏离”不符)。3、无线话筒智能管理底座问题(所投产品无线话筒智能管理底座为深圳市台电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型号为TES-5604HG/02,该无线话筒智能管理底座为工业塑料材质与标书要求的钢化玻璃材质不符。且宁波阶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澄清函也明确说明为工业塑料材质。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与该单位投标文件中投标产品技术规格响应表所述“无偏离”不符)。我公司并未发现评审专家在此过程中有被误导的情况,反之宁波阶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的不实响应误导了评标委员会的评定。被投诉人浙江中创招投标有限公司提供了复议情况报告、质疑函、质疑答复函、公开招标文件、供应商投标文件、项目评审资料等材料。
被投诉人二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辩称:投诉事项一说明:我单位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及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程序上并不存在违法。因在项目招标结果发布后收到宁波笃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四条规定:“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我单位委托代理公司组织专家协助质疑答复。10月19日,根据宁波阶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回复的澄清函,代理公司组织专家对该项目进行了第二次复议,评审委员会认为宁波阶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有三条内容存在技术条款偏离,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要求应当扣除相应技术条款偏离的分数;10月20日将复议情况报审贵处。投诉事项二说明:我校在招标结果公示后收到由招标代理公司转交的宁波笃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质疑函,一共涉及八项相关设备技术指标的质疑。学校就宁波笃行公司所提到的八项质疑对照了中标公司宁波阶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招标文件,确实有所出入。具体如下:1、智能高清网络中控的产品国家强制安全认证证书问题(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国家强制安全认证证书”通过“国家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实产品型号为JT-308与所投产品JT-308X不一致)。2、同步时钟功放的频率响应和输出功率、高保真音响的额定功率和额定阻抗的问题(通过查证后,所投产品参数与招标文件参数不一致)。3、无线话筒问题(所投产品无线话筒为深圳市台电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型号为TES-5604N_W,该无线话筒的核心传输技术为红外发射技术,与招标文件的2.4G抗干扰射频技术不一致)。4、无线话筒智能管理底座问题(所投产品无线话筒智能管理底座为深圳市台电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型号为TES-5604HG/02,该无线话筒智能管理底座为工业塑料材质,与招标文件的钢化玻璃材质不一致)。因技术参数出入较多,且不能准确查证,委托代理公司组织专家复议。另外,我校未发现评审专家在二次评审过程中有被误导的情况。
相关供应商宁波笃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述称:我司作为相关供应商,针对投诉事项2的部分条款做如下说明:1、阶梯公司在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应标,骗取中标资格,被质疑后更改中标结果,我司猜测肯定提供了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材料,才导致中标结果的更改,否则不需要更改中标结果(针对这一点,我司另有投诉资料递交);2、被专家认定不符合技术规范的产品,依据评分标准做扣分或废标处理,没有中标资格何来在验收环节加以验证;3、阶梯公司提出产品符合要求,提供性价比更高的产品,包括客户定制,这些是他们自己臆测的,评标委员会的认定结果难道不具法律效力,至于几个小时认定的结果,请问一个标要评半年吗,这种没有常识的质疑,请贵司予以驳斥;4、阶梯公司在结果公示后,对招标公司进行质疑,目的没有达到,进一步到监督单位进行投诉,作为监督单位,应该对其行为进行判定,是有理有据还是无理取闹,是积极支持还是勒令制止,其实稍微了解下事情的前因后果的都很清楚;本项目从七月份招标,到现在还没有签订合同,如此没完没了,是为什么?这样的招投标效率有没有考虑到使用单位的感受,阶梯公司把质疑投诉当成威胁损害相关单位利益的一种手段,是惯用伎俩,在其他院校也有类似手法,导致项目无法推进,如此行为,要褒扬还是制止?大家不言而喻;如果每次投标都采用虚假应标完全满足,供货时提供其他产品或技术,说自己更好,性价比更高,招标公司和采购监管单位的大门都会被踩破,质疑投诉函满天飞,何来办事效率,哪有最多跑一次,更没有风清气正。针对以上几点,我司提出如下诉求:1、我司发起合同后,已经积极备货,阶梯公司的投诉导致项目暂停,严重扰乱公司正常运行,请求予以驳回;2、结合我司另外的投诉申请,对阶梯公司进行处理,计入政府采购违法行为,三年不得参加相关采购活动。相关供应商宁波笃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回复、《关于宁波阶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投诉函》等材料。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ZJZC-203109-2),2020年8月27日发布招标公告,2020年9月17日开标,4家供应商参加投标,2020年9月21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宁波阶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2020年9月22日宁波笃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质疑,9月29日,被投诉人浙江中创招投标有限公司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质疑答复。10月10日,浙江中创招投标有限公司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质疑内容进行“复议”,原评标委员会出具了“复议情况报告”。10月12日,浙江中创招投标有限公司向宁波阶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出征询函,10月15日收到宁波阶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澄清函,10月19日浙江中创招投标有限公司第二次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议”,原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宁波阶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3条技术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技术需求,应在原有得分上直接扣除4.5分,宁波阶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原得分为96分,扣除后得分为91.5分,综合得分排名变更为第二名,宁波笃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综合得分为92.24分,排名变更为第一名。10月28日,发布招标结果更正公告,中标供应商变更为宁波笃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0月29日,宁波阶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浙江中创招投标有限公司于11月2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质疑答复。本项目尚未签订采购合同。
二、本项目评审报告载明:宁波阶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为66分,最终得分为96分;宁波笃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为69.8分,最终得分为92.24分。
三、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十、评分标准表 1、对技术要求的响应(40分):全部满足采购需求具体参数要求的得40分。带“★”的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3分,未带“★”的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 1.5分,直到扣完为止。分值40分。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宁波阶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该评分项上的打分均为38.5分。
四、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九、投标无效的情形 3.在技术商务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1)未提供或未如实提供投标服务需求,或者投标文件标明的响应或偏离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五、宁波笃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对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质疑,质疑函载明“质疑事项二:智能高清网络中控的产品国家强制安全认证证书。本次招标文件中核心产品“智能高清网络中控”第十条参数要求“提供制造商质量管理认证,产品国家强制安全认证证书,复印件盖公章”。质疑事项七:无线话筒的核心传输技术。本次招标文件中产品“无线话筒”第1条参数要求“2.4G抗干扰射频技术”。质疑事项八:无线话筒智能管理底座的面板材质。本次招标文件中产品“无线话筒”第1条参数要求“为整体性设计,充电底座采用钢化玻璃面板,可与中控面板配套安装,底座整体成型,美观大方,底座配有镀金弹簧充电针,提供稳定电源供话筒充电”。
六、公开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需求 二、技术需求 (三)表B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 一、技术参数及规格 智能高清网络中控 10、提供制造商质量管理认证,产品国家强制安全认证证书,复印件盖公章。宁波阶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响应表中对此项技术参数响应为“10、提供制造商质量管理认证,产品国家强制安全认证证书,复印件盖公章”“无偏离”。宁波阶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国家强制安全认证证书载明“产品名称和系列、规格、型号:网络多媒体中控 JT-308”,其在报价文件开标一览表中载明“货物名称:智能高清网络中控,规格、型号:JT-308X,产地/品牌: 宁波/阶梯”。
七、公开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需求 二、技术需求 (三)表B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 一、技术参数及规格 无线话筒 1、2.4G抗干扰射频技术、同一个无线麦克风、能在不同的教室接收机上使用、开机自动进入对频跳频发射,数字ID对频通道大于1000个,对频成功有提示音,无须专人管理。宁波阶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响应表中对此项技术参数响应为“无线话筒 1、2.4G抗干扰射频技术、同一个无线麦克风、能在不同的教室接收机上使用、开机自动进入对频跳频发射,数字ID对频通道大于1000个,对频成功有提示音,无须专人管理”“无偏离”。宁波阶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其他商务技术说明文件和资料中载明“15.3.4 智能声音系统。本次投标我公司使用的声音方案为全球顶级数字红外系统厂家台电提供的扩音方案。深圳台电公司最早于2001年研制出全球第一套不受高频驱动光源干扰的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并于2008年自主研制出数字红外处理芯片,发明了数字红外无线会议系统(发明专利号:201010593939.5)”,其在报价文件开标一览表中载明“货物名称:无线话筒,规格、型号:TES-5604N_W,产地/品牌: 深圳/台电”。宁波阶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出具《澄清函》载明“虽然客户要求的实现技术为2.4G发射,台电是通过红外来实现的,且满足基本的参数”。
八、公开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需求 二、技术需求 (三)表B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 一、技术参数及规格 无线话筒智能管理底座 1、为整体性设计,充电底座采用钢化玻璃面板,可与中控面板配套安装,底座整体成型,美观大方,底座配有镀金弹簧充电针,提供稳定电源供话筒充电。宁波阶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响应表中对此项技术参数响应为“无线话筒智能管理底座 1、为整体性设计,充电底座采用钢化玻璃面板,可与中控面板配套安装,底座整体成型,美观大方,底座配有镀金弹簧充电针,提供稳定电源供话筒充电”“无偏离”。宁波阶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报价文件开标一览表中载明“货物名称:无线话筒智能管理底座,规格、型号:TES-5604CHG/02,产地/品牌 :深圳/台电”。宁波阶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出具《澄清函》载明“另外专家提到的材质问题,一般相对成熟的产品才会使用塑料的开模模具,因为一般单个磨具的费用就要几十万,只有小批量实验室产品才会用钢化玻璃”。
九、宁波阶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鉴定申请,请求对其提供的两款产品无线话筒(型号:TES-5604N_W)、无线话筒智能管理底座(型号:TES-5604HG/02)的功能进行鉴定,申请事项载明“1.无线话筒(型号:TES-5604N_W)的核心传输技术为红外发射技术。优于招标文件要求:2.4G抗干扰射频技术、同一个无线麦克风、能在不同的教室接收机上使用、开机自动进入对频跳频发射。2.无线话筒智能管理底座(型号:TES-5604HG/02)为成熟产品开模的工业塑料材质。优于招标文件要求:充电底座采用钢化玻璃面板。”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中标结果产生后,宁波笃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提出质疑,具体质疑事项包括“智能高清网络中控产品的国家强制安全认证证书、无线话筒2.4G抗干扰射频技术、无线话筒智能管理底座面板材质”等内容,被投诉人浙江中创招投标有限公司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对前述质疑事项进行处理,并无不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的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原评标委员会对评审因素“对技术要求的响应”的评分一致,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的情形,被投诉人浙江中创招投标有限公司关于“我公司第二次组织专家进行协助答复质疑……应当扣除相应技术条款偏离的分数……技术偏离条款为客观分值,所有评委必须评分一致,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要求”抗辩缺乏依据。据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关于“我公司对代理机构回复结果不满意,客观评分不一致不属于质疑事项内容,代理机构重新召集专家进行评审属于程序违法”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宁波阶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智能高清网络中控”实际投标产品型号为JT-308X,而提供的国家强制安全认证证书中记载的产品型号为JT-308,两者不相符且未进行合理解释说明,不符合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要求。根据投诉人宁波阶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其他商务技术说明文件和资料以及2020年10月15日出具的《澄清函》,投标产品“无线话筒”实际采用红外发射技术,投标产品“无线话筒智能管理底座”实际材质为工业塑料,与其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响应表响应“2.4G抗干扰射频技术”和“充电底座采用钢化玻璃面板”不符,被投诉人浙江中创招投标有限公司关于“与该单位投标文件中投标产品技术规格响应表所述‘无偏离’不符”的抗辩成立,本机关予以支持。另外,投诉人宁波阶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响应表“无线话筒”和“无线话筒智能管理底座”的响应与事实不符,属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无效情形,对其鉴定申请不予支持。据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关于“针对宁波笃行公司的质疑,我司已明确表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出具厂商的证明材料且可在验收环节加以验证。专家在二次评审过程中认定我司所投产品存在负偏离,属于片面的论断,有理由相信在此过程中专家被误导”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关于本项目其他三家投标单位存在围标串标嫌疑、投标文件及评委评审内容泄密和采购结果公告不合法的投诉补充内容,未经依法质疑,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
综上,投诉人关于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多媒体教室整体改造项目(重发)(编号:ZJZC-203109-2)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对投诉请求“我司请求维持第一次评审结果”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