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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引进高水平大学省级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08 18:3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引进高水平大学省级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科教处。

电子邮箱:37032179@ qq.com

传真:0571-87057658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7月8日

浙江省引进高水平大学省级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高等教育强省战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加快引进国内外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省财政设立“浙江省引进高水平大学省级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规范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地方政府、省内高校主动对接国内外高水平大学来浙办学,推进我省高等教育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瞄准目标,提高质量

引进国内外高水平大学来浙办学,是全面落实高等教育强省战略的重要部署,引进对象应在国际国内有较高影响,有助于扩大浙江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助推浙江高校“双一流”建设,为浙江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二)明确主体,分级实施

为实现引进高校与地方政府、省内高校的良性互动,推进合作各方协同发展,合作办学以地方政府及省内高校为主体负责筹集建设资金,引导资金给予适当支持。

(三)结合实际,分类支持

引导资金根据引进高校的水平、合作办学的方式、规模、学科、投资额以及合作项目与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契合度等因素进行分类支持。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引导资金预算管理,审核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省教育厅负责审核合作办学项目申请、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推动项目的实施,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地方政府和省内高校负责引进协调、项目论证、条件建设、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五条 地方政府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签署双方合作办学协议的,支持对象是地方政府;省内高校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签署双方合作办学协议的,支持对象是省内高校;地方政府、省内高校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签署三方合作办学协议的,由地方政府和省内高校协商确定支持对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高水平大学引进工作。符合引导资金支持范围的,可按引进合作法人、机构或项目等属地关系,通过所在地政府提交申请。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符合下列办学方式之一   

1.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本科及以上层次学校、中外(含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含独立法人的高校和非独立法人的二级学院)。

2.经省政府同意,由国内高水平大学举办的分校(校区)、非独立法人二级学院、研究生院。

3.省委、省政府认可的其他办学方式。

(二)引入高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内原则上应为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2.国(境)外原则上应为世界排名前100位的大学或拥有一流学科(世界排名前50位的大学);

3.省委、省政府认可的其他国内外高水平大学。

(三)签署规范的合作办学协议

各地方政府、省内高校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应签署合作办学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建设规划、资金筹措、阶段性预期目标、人才团队、优势学科(专业)、运营模式和分年招生计划(不少于三年)等人才培养目标、科研成果及转化目标等内容。

(四)引入期间

在2018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引进的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机构招生时间不能晚于2023年12月。

第七条  对引进设立独立法人的本科高校,支持额度为5亿元以内;对引进设立的非独立法人分校(校区),支持额度为3亿元以内;对需新建校区引进设立的非独立法人的二级学院、研究生院,支持额度为1.5亿元以内;对利用现有校区引进设立的二级学院、研究生院,支持额度为0.5亿元以内;省委、省政府认可的其他办学方式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补助额度。宁波市引入的合作办学项目省财政减半补助。

第八条 申拨程序

(一)申请预拨付。地方政府、省内高校(以下简称申请单位)根据教育部、省政府批准文件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国内高校合作项目

1.校地合作或校校合作办学协议(其中须明确本科及以上人才培养规模)。在浙新设校区的,还须提交教育部批复文件。

2.合作项目建设方案或中长期发展规划。

3.项目实质性进展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如是省委、省政府认可的其他合作方式,还须提供省委、省政府相关批示意见或办公厅相关办理单。

国(境)外高校合作项目

1.教育部审批文件。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提供教育部批准筹设文件,非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提供教育部正式审批文件。

2.引进国外机构的国际综合排名或学科排名有关佐证材料。

3.学校申报书。申报书需明确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建设目标、绩效目标和完成期限,重点明确在优质教育资源引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文化引领与服务社会、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等方面对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

经省教育厅初审,省财政厅审核后,按支持总额度的20%给予第一次资金补助。

(二)招生拨付。学校正常办学并完成第一年度招生工作之后,凭招生录取相关证明和资金使用绩效报告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按不超过支持总额度的40%给予第二次资金补助。

(三)申请正常办学拨付。学校连续2年完成正常办学招生后,凭招生录取相关证明和资金使用绩效报告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按不超过支持总额度的40%给予第三次资金补助。

第九条  地方政府、省内高校应将引导资金用于合作办学机构建设,在合作框架内编制引导资金预算,加强经费管理和专项核算,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确保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省教育厅应加强对资金使用过程的绩效管理。前期资金使用结果应用到后续资金补助额度的确定。资金实施期满后,省教育厅牵头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各地方政府和省内高校要按规定对资金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开展绩效监控,实行绩效评价,于次年7月底前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省财政厅将视情开展抽评,评价结果作为后续资金补助的在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管理使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或各级管理部门、高校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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