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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8-24 09:1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债〔2020〕1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提供债券资金使用效益,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依法合规调整新增专项债券用途”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新增专项债券用途的范围。对确有证据表明短期内难以建设实施、导致专项债券资金无法使用的项目,允许调整专项债券用途,优先用于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两新一重”、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建设等领域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

二、调整新增专项债券用途的相关程序。确需调整专项债券用途的,请按法定程序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于2020年9月5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财政厅。上报的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无法使用债券资金的原因及情况、调整后项目资金平衡方案及使用债券额度、资金使用及偿债计划、形成实物工作量进度等。省财政厅将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并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系统全过程登记。

三、相关后续工作。因调整新增专项债券用途涉及预算调整的,财政部门将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财预[2020]9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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