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的通知》已在2020年12月1日以书面形式征求各市财政局及省级有关部门意见,并于12月1日起在厅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征求意见7个工作日。共收到各市财政局及省级有关部门意见和建议6条,未收到社会公众意见。具体意见及采纳情况详见以下附件。
根据收集到各市财政局及省级有关部门意见和建议,我们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于2020年12月16日起在厅门户网站再次公开征求意见7个工作日,未收到社会公众意见。
同时,考虑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已于2020年11月9日以书面形式征求省政府采购联合会意见,反馈无意见。因省政府采购联合会在反馈意见前,已就该文向其部分会员企业征求意见,故我厅未再直接向企业征求意见。
附件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的通知》征求市县意见情况 | ||
序号 | 问题类别 | 采纳情况 |
1 | 建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征求意见稿)》表述相衔接。 | 未采纳。政府采购法(征求意见稿)不能作为发文依据。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同时废止,建议将文中的“合同法”更改为“民法典”。
| 已采纳。 |
3 | 建议增加“通过公开竞争的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原项目承接主体服务期满并通过验收,绩效评价好、服务对象满意度高的,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原采购合同的约定续签合同,但续签的单次合同期限一般不得长于原采购合同期限,续签次数不超过2次,累计时间不超过3年”。 ” | 考虑到政府购买服务采购实际,且原《暂行办法》有次条款且不与上位法冲突,本条已采纳。 |
4 | 第七条建议修改为:“七、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绩效管理。购买主体应当对本部门、本单位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采购前应实行预算绩效目标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开展绩效跟踪监控,项目完成后应实施绩效评价,对重大项目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重点评价。财政部门应结合管理需要,对重大公共服务项目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指标可包含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 为更符合财政绩效管理和实践,已采纳。 |
5 | 建议对公共服务项目的特殊要求增加两项:1.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与相关合作伙伴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按协议约定必须向相关政府合作伙伴或特定主体采购服务的;2为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决定的公共政策目标,需要实施单一来源采购的服务项目。 | 不予采纳。因原《暂行办法》有此两项规定,实践中较易导致滥用。审计部门已提出异议。 |
6 | 建议将第三条修改为“公共服务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单一来源适用情形,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示。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履行单一来源采购论证程序并报财政部门批准”。 | 未采纳。第三条是对采购法实施条例里“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条款的细化,不违背上位法且有助于购买服务采购工作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