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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波奉化广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1-01-27 12:5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执法〔2021〕5号

 

当事人:宁波奉化广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事务所执业证书号码:33000060

地  址:宁波市奉化区南山路160号商贸中心九层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财政检查通知书》(浙财监督检〔2020〕7号),检查组自2020年4月14日起对宁波奉化广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你所存在严重执业质量问题,具体如下:

一、签字注册会计师屠剑江、楼君建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宁波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奉广内审字〔2019〕105号)时,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恰当的审计证据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理财产品)期末余额5020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8.62%;应收账款期末余额10109.70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17.37%;预付款项期末余额1744.21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17872.81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0.71%。未对上述金融资产、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实施函证程序,未在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也未实施相应的替代程序;对其他应收款的函证,底稿中无函证控制过程记录,包括被询证者姓名和地址的核对过程、函证收发快递单号等,函证过程控制不到位。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存货期末余额7207.09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12.38%。未对存货实施监盘程序,未在底稿中说明不实施监盘程序的理由,也未实施相应的替代程序;未实施存货跌价测试,未就期末存货的存在认定、计价和分摊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固定资产期末余额8662.66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14.88%。未检查房屋建筑物(期末净额1247.79万元)产权证及其抵押担保事项,未实施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测试,未就固定资产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计价和分摊等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长期股权投资期末余额2083.50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58%。未取得被投资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财务报表等支持性文件,未关注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变动、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未就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计价和分摊等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五)2018年营业收入65131.62万元,较上年增长24.72%。未对收入实施函证程序,未检查合同、项目完工进度等支持性文件,未实施截止测试,未就营业收入相关的发生、准确性、截止等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签字注册会计师屠剑江、竺清祥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奉广内审字〔2019〕024号)时,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恰当的审计证据

(一)银行存款期末余额15954.60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7.74%。未对农业银行存款账户(余额13279.20万元,占银行存款期末余额的83.23%)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对于已发函的银行账户,底稿中无函证控制过程记录,包括收发函方式、被询证者姓名和地址的核对过程等,函证过程控制不到位。此外,未获取该公司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未对银行账户的完整性进行确认。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应收账款期末余额16304.35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7.91%;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100446.51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48.74%。抽取了大额应收账款明细账户(共7户,余额合计9110.40万元)、大额其他应收款明细账户(共4户,余额合计95142.79万元)实施函证程序。但底稿中无函证控制过程记录,包括被询证者姓名和地址的核对过程、回函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函证收发快递单号等,函证过程控制不到位。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三)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坏账政策:经单独测试后存在减值的,按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除单独测试并已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外,其余应收账款按账龄组合的历史损失率为基础,结合现时情况确定报告期账龄组合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该公司未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且期末有767.78万元(占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4.71%)账龄已达3年以上。对于单独测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未检查该公司管理层对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预测,评价在预测中使用的关键假设的合理性和数据的准确性并与相关外部证据进行核对;对于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未检查该公司管理层对应收账款账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的客观证据,评价管理层是否充分识别已发生减值的应收款项,未根据关联方组合的历史损失率及反映当前情况的相关可观察数据等评价管理层减值测试方法的合理性(包括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零)。对应收账款不计提坏账准备依据不足。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短期借款期末余额122640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59.51%。未对农业银行借款(余额72140万元,占银行存款期末余额的58.82%)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此外,未获取该公司《企业信用报告》,未对银行借款、对外担保信息的完整性进行确认;未对银行借款利息进行测算以确认其准确性。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五)该公司向其子公司宁波罗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出资金期末余额67093.79万元、期初余额43339.53万元。该公司2018年确认该子公司资金拆借利息收入近3500万元,但2017年未确认资金拆借利息收入。未检查相关借款协议,未对2018年资金拆借利息收入金额进行测算以确认其准确性。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签字注册会计师屠剑江、陈士芬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宁波圣瑞思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奉广内审字〔2019〕032号)时,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恰当的审计证据

(一)应收账款期末余额5605.12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9.29%。未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就直接实施了替代程序,也未在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此外,在实施替代程序时仅对本期借贷方发生额进行检查,未对应收账款期初余额、期后回款情况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替代程序执行不到位。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短期借款期末余额2074.40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14.54%。未对短期借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此外,未获取该公司《企业信用报告》,未对银行借款、对外担保信息的完整性进行确认。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营业收入审计程序不到位。该公司2018年全年主营业务收入14249.44万元,较上年增长66.35%;2018年12月确认收入占全年收入的比例高达24%。检查中发现:

1.在风险评估阶段和临近审计结束时,未对该公司2018年收入大幅增长、12月份确认收入占全年收入的比例偏高等异常情形的合理性实施分析程序。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六条的规定。

2.在实质性程序阶段,未对应收账款及营业收入实施函证程序;在检查收入凭证时,仅检查了后附的增值税发票,未检查出库单、运货单及客户签收单等重要支持性文件;检查销售合同时,仅获取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金额近1900万元),抽样比例过低;未执行收入截止测试,以确认收入是否存在跨期。上述程序不足以对收入的发生、截止等认定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规定。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财政检查签证单、《宁波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奉广内审字〔2019〕105号)、《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奉广内审字〔2019〕024号)、《宁波圣瑞思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奉广内审字〔2019〕032号)审计业务约定书、发票;财政检查报告。

按照法定程序,省财政厅已于2020年12月4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对省财政厅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你所在法定时间内均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省财政厅给予你所警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58000元的行政处罚。没收的违法所得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户。收款人:待报解预算收入,账号:110000000002278001,收款行:国家金库浙江省分库,附言:浙江省财政厅省级罚没收入,103050199(代码必填)。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没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财政部,省注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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