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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申报使用的通知》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0-19 15:1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申报使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总预算局。

电子邮箱:ykcws@qq.com

传真电话:0571-8705654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10月19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申报使用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除外):

为进一步规范申报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补助项目管理,完善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项目申报、使用等制度,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将有关事项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资金申报

(一)规范资金申报流程。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与主管部门应严格按专项转移支付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流程申报项目。按规定应当经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上报的,应当逐级审核上报,并由省级主管部门联合省财政厅强化申报材料的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报送财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浙江监管局。

(二)严禁多头申报资金。 对于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中央资金不得重复支持的项目,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多项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也不得违反中央资金管理办法重复安排。对中央资金管理办法未明确不允许重复申报的,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说明已申报的其他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或者专项资金情况。如同一项目已纳入因素法分配中央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也应一并说明。

(三)提高申报材料质量。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申报项目应当具备实施条件,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不得申报。

二、加强使用管理

(一)加快资金分解下达。省级财政部门接到中央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在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各市、县(市、区)政府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按规定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浙江监管局。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接到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按照《预算法》和相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分解和下达资金,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抄送省财政厅,并督促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要求组织项目实施。

(二)严格预算执行管理。各市、县(市、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专项转移支付应当按照下达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

预算单位对资金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同时应加快项目实施,加快资金执行进度。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短期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预算单位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或者上交中央财政。

(三)及时清理盘活存量。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会同主管部门加快项目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及时清理盘活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含企业)和下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及时向省财政归口处(局)报告,由省财政在收到报告后按规定发文收回结转结余资金。已分配到部门(或企业)的,由该部门(或企业)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90日内收回统筹使用。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一)强化监督管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监督检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分配管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部门以及使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对审计部门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二)严肃责任追究。对重复申请的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省级主管部门联合省财政按照规定程序收回资金并统筹安排,并适当降低以后年度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安排。对被骗取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自行查出的,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收回;由中央有关部门组织查出的,由省级主管部门联合省财政负责追回并及时上交中央财政。对于违反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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