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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阳德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发布日期:2021-11-17 09:0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执法〔2021〕49号

 

当事人:平阳德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33000194

地  址: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富垟家园9号楼106室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财政检查通知书》(浙财监督检〔2021〕2号),检查组于2021年3月10日起对平阳德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质量开展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所存在执业质量问题,具体如下:

一、注册会计师颜佩瑢、陈凤尧签字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平阳县滩涂围垦开发建设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平德会审字〔2020〕第027号,审计收费1.8万元)

(一)该公司资本公积期末余额10206.76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51%;资本公积本期减少3855.10万元,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系政府无偿收回F-27和F-30地块土地使用权。你所未获取并检查相关的政府批文,未能就资本公积的准确性、计价和分摊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该公司在建工程期末余额216015.94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74.37%。你所未对在建工程实施监盘程序;未针对在建工程的完工进度以及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未检查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计算(包括资本化率、实际支出数以及资本化的开始和停止时间等)是否正确;未能就在建工程的完整性、准确性、计价和分摊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该公司预收款项期末余额2243.83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0.77%,你所未对预收款项实施函证程序,也未检查与预收款项相关的销售合同,未能就预收款项的存在、准确性、计价和分摊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该公司2019年度营业收入发生额2429.82万元,你所未检查相关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未对营业收入实施截止测试,未能就营业收入的发生、完整性、准确性、截止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注册会计师林祖龙、陈凤尧签字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平阳县交通投资集团矿业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平德会审字〔2020〕第040号,审计收费1.5万元)

(一)该公司2019年度发生净亏损148.13万元,且已连续亏损,期末所有者权益为-1460.66万元,其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你所未考虑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对该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未实施追加审计程序以确定可能导致对该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以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该公司在建工程期末余额14645.43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50.47%,你所未对在建工程实施监盘程序;未针对在建工程的完工进度以及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未检查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计算(包括资本化率、实际支出数以及资本化的开始和停止时间等)是否正确;未能就在建工程的完整性、准确性、计价和分摊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该公司2019年度营业成本发生额1608.49万元,你所未编制主营业务成本倒轧表并与相关科目交叉索引,未能就营业成本的准确性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具体有:(1)财政检查签证单;(2)《平阳县滩涂围垦开发建设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平德会审字〔2020〕第027号)、《平阳县交通投资集团矿业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平德会审字〔2020〕第040号),审计业务约定书、发票;(3)财政检查报告等证据为凭。                                    

按照法定程序,省财政厅已于2021年9月30日向你所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对省财政厅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你所未在法定时间内进行陈述申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所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3万元的行政处罚。没收的违法所得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户。收款人:待报解预算收入,账号:110000000002278001,收款行:国家金库浙江省分库,附言:浙江省财政厅省级罚没收入,103050199(代码必填)。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没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财政部,省注协,平阳县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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