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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申报使用的通知》征求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

发布日期:2021-12-28 10:0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本通知已以书面形式征求市县和省级相关部门意见,并于10月19日起在厅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征求意见7个工作日。共收到6条反馈意见,3条为省发展改革委提出,3条为省水利厅提出,具体情况如下:

1.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第一条“(二)严禁多头申报资金”中,建议增加“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审核中央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补助项目,如发现有重复支持的项目,应及时告知项目主管部门”。经与省发展改革委沟通一致,不采纳该意见,主要是项目主管部门应承担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

2.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第二条“(一)加快资金分解下达”中,“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在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相关市、县(市)财政部门”一句,建议修改为“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在2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相关市、县(市)财政部门,涉及到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正式下达各市、县(市、区)政府财政部门”;以及建议增加“省级和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分解下达资金时,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抄送同级项目主管部门”一句。经与省发展改革委沟通一致,不采纳该意见,主要是根据《预算法》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接到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正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

3.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在第二条“(二)严格预算执行管理”后,增加“其中涉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调整使用的,按照调整后的投资计划重新安排使用”。采纳该意见。

4.省水利厅提出在第一条中增加一款:“规范具有多种功能项目的资金申报。对具有多种功能的综合性项目,申报单位应联合项目实施单位明确工程各项功能及投资组成,按照不同功能的建设内容和投资基数,可申报相应的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申报材料中应当附有相关证明文件”。 经与省水利厅沟通,不采纳该意见,主要是与第一条“(二)严禁多头申报资金”部分内容重复。

5.省水利厅提出第二条“(一)加快资金分解下达”中,“省级财政部门接到中央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在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各市、县(市、区)政府财政部门”建议修改为“省级财政部门接到中央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商省级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正式分解下达各市、县(市、区)政府财政部门”。经与省水利厅沟通一致,不采纳该意见,主要是根据《预算法》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接到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正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

6.省水利厅提出第三条“(二)严肃追责问责”中“对重复申请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由省级主管部门联合省财政负责追回并及时上交中央财政”建议修改为“对违规重复申请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由省财政联合省级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收回资金并统筹安排,并适当核减该地区下一年度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对被骗取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自行查出的,由省财政联合省级主管部门负责追回并及时上交中央财政”。经与省水利厅沟通一致,不采纳该意见,主要是项目主管部门应承担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